一、制定《辦法》的必要性
在《辦法》實施之前,海關對進出口貨物實施化驗的主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口貨物實施化驗鑒定的規定》(署令第46號公布,以下簡稱《規定》)。《規定》自1993年施行以來,對規范海關化驗工作、保證海關化驗鑒定結論的科學性和準確性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和對外經濟貿易的不斷發展,海關在我國經濟社會中的作用越來越重要,海關化驗工作也面臨新形勢和新要求,《規定》已不能完全滿足海關化驗工作的實際需求。
(一)《規定》內容與當前海關化驗工作的地位和作用不相適應。
隨著海關化驗制度的逐步發展和完善,海關化驗作為海關系統中一支專業技術力量,其重要性日益顯現,海關化驗的鑒定結論被廣泛應用于海關行政和刑事執法領域,已成為海關執法的重要依據。因此,有必要對海關化驗工作重新進行定位。
(二)《規定》內容過于原則和籠統,欠缺海關化驗的基本程序性規定。
隨著我國法制化建設的進一步加強,對海關執法的要求越來越高,特別是長期以來形成的“重實體、輕程序”形象在日常工作中還時有發生。例如,《規定》未明確鑒定結論的告知程序,使行政相對人的知情權難以實現;對鑒定結論申請復驗的程序也未明確規定,使行政相對人沒有主張復驗的法定渠道,不利于維護其合法權益,等等。
(三)由于《規定》出臺時間較早,某些條款已不能適應當前形勢,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
《規定》于1993年出臺,至今已有15年,在這期間,正是我國改革開放和對外貿易快速發展的階段,海關的業務制度改革也取得了重大成就。《規定》的一些條款已不能適應當前的業務現狀,缺乏可操作性。例如,《規定》第五條關于化驗條件的條款:“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簡稱當事人)申報的進出口貨物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海關現場查驗仍不能確認的,應予取樣化驗鑒定:1.申報名品不清,技術資料不全而影響海關進行正確稅則歸類者;2.單證不全或單貨不符者;3.涉嫌偽報、瞞報者;4.按有關規定需要化驗鑒定的其他的貨物。”所列情形存在分類標準不統一及內容交叉重疊問題。另外,目前海關化驗已成為風險管理、緝私辦案等業務的重要技術支持手段,作用十分突出,但在原《規定》中未涉及。因此,需要對化驗條件進行適當修改和調整。
二、制定《辦法》的重要意義
(一)健全了海關化驗的執法依據。
《辦法》明確了海關化驗的定義、依據、程序等內容,統一、系統地對海關化驗執法進行了規范,有效地解決了海關化驗存在的執法透明度低、執法不統一、人員資質欠缺等長期存在的問題。
(二)充分保障了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雖然海關化驗中心受理的樣品主要來自各海關業務現場,在形式上并不與海關行政相對人有關,海關化驗似乎是海關的內部行為。但由于各關根據化驗鑒定結論所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將直接與海關行政相對人的利益有關,而且在取樣環節都有行政相對人的參與,因此,海關化驗工作應是涉及海關行政相對人的外部行為。在《辦法》中一是增加了鑒定結論的告知程序,實現了行政相對人的知情權;二是明確了對鑒定結論申請復驗的程序,行政相對人可以有主張復驗的法定渠道,維護其合法權益。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解讀
(一)體例與結構。
相對于原《規定》,《辦法》作了較大的修改,增加了海關化驗的定義、海關化驗工作原則、海關化驗人員從業資質、海關化驗室質量管理體系以及復驗權利和復驗程序等內容,條文數量也從原來的12條增加至21條。同時,還將《化驗取樣記錄單》、《化驗鑒定書》和《化驗鑒定書(復驗)》等作為《辦法》的附件一并對外進行公布。
(二)適用的范圍。
《辦法》第三條規定:海關對進出口貨物進行化驗,適用本辦法。明確了本《辦法》適用的主體是海關進出口貨物,這是基于目前海關化驗的樣品主要來源于海關進出口貨物。此外,《辦法》還在第十九條規定:海關對過境、轉運、通運貨物和進出境物品的化驗比照本辦法執行。比原先的《規定》擴大了比照執行的范圍,把過境、轉運和通運貨物也納入了《辦法》的管理范圍。
(三)海關化驗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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