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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公告2009年第19號(關于港澳記者采訪器材進出境海關手續)
| 【法規類型】海關規范性文件 | 【內容類別】進出境物品監管類 |
| 【文 號】海關總署公告2009年第19號 | 【發文機關】海關總署 |
| 【發布日期】2009-04-28 | 【生效日期】2009-04-28 |
| 【效 力】[有效] |
| 【效力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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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等有關規定,現就香港和澳門新聞機構在內地常駐記者站、香港和澳門記者辦理采訪器材進出境手續公告如下: 一、香港、澳門新聞機構在內地常駐記者站及常駐記者(所持證件式樣見附件1)所用采訪器材進出境時,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常駐機構進出境公用物品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15號)辦理相關手續。
二、臨時來內地采訪大型會議、活動等或者內地單位邀請的香港、澳門記者攜帶采訪器材進境時,進境地海關憑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或省部級邀請單位主管部門)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副省級城市港澳事務辦公室(外事辦公室、新聞辦公室)出具的擔保函、采訪器材清單以及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制發的“港澳記者采訪證”(式樣見附件2)辦理暫時進境手續。采訪活動結束后,記者應及時將采訪器材復運出境,并在原進境地海關辦理擔保函結案手續。
三、其他臨時來內地采訪的香港、澳門記者攜帶采訪器材進境時,進境地海關憑“港澳記者采訪證”、采訪器材清單,收取相當于稅款的保證金后辦理暫時進境手續。采訪活動結束后,記者應及時將采訪器材復運出境,并在原進境地海關辦理保證金結案手續。
四、香港、澳門新聞機構在內地常駐記者站及香港、澳門記者因采訪報道需要暫時進口無線電通信設備的,在辦理采訪器材進境手續時,還應向進境地海關提交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本公告內容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附件:1. 港澳新聞機構常駐內地記者證(式樣)(0).tiff 2. 港澳記者采訪證(式樣).tiff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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