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和《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及其相關補充協議,現將《2008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關稅貨物原產地標準表》(以下簡稱《香港原產貨物標準表》,見附件1)和《2008年7月1日起新增澳門享受零關稅貨物原產地標準表》(以下簡稱《澳門原產貨物標準表》,見附件2)予以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執行。
《香港原產貨物標準表》和《澳門原產貨物標準表》中使用了簡化的貨物名稱,其范圍與200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中相應稅號的貨品一致。
特此公告。
附件:
1.2008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關稅貨物原產地標準表
2.2008年7月1日起新增澳門享受零關稅貨物原產地標準表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辦公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