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于2007年9月14日以海關總署公告2007年第57號對外公布了《海關總署關于實施商品歸類磋商與質疑程序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并于當日正式實施。
海關總署制定和發布《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來,隨著中國海關商品歸類工作的不斷開展,管理模式不斷完善,海關在總結商品歸類工作成果的基礎上制定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商品歸類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歸類管理規定》),以保證全關境執法統一,防范違法行為,減少行政爭議。為配合《歸類管理規定》的實施,保證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及其代理人的合法權利、規范相關業務流程,海關總署制定并對外發布了《公告》。《公告》的實施保證了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及其代理人和海關之間順暢的溝通渠道,確保商品歸類信息的準確化,保證國家稅款應收盡收。
《公告》主要都涉及了哪些內容?
《公告》中明確了歸類質疑和歸類磋商的應用范圍和程序,即海關和進出口收發貨人及其代理人雙方對進出口貨物的商品歸類結果產生懷疑時,雙方對商品歸類信息進行商討的內容和過程。磋商由進出口收發貨人及其代理人提出,質疑程序由海關提出。為保證海關的有限資源能夠合理應對貨物通關及相關監管的需要,海關將對有明確歸類規定的商品歸類磋商申請予以退回。
《公告》根據進出口貨物的通關流程,將商品歸類磋商與質疑程序分為了通關前、通關過程中以及通關后三個部分。
其中,通關前主要是針對進出口收發貨人及其代理人對海關做出預歸類決定存在疑義的情形而制定的。因此,進出口貨物及其收發貨人只有在預歸類決定作出后才可以啟動歸類磋商程序。
對于通關過程中歸類磋商的處理,考慮到為提高通關時效,為進出口商減少貿易成本,因此一般情況下采用口頭磋商的形式,當然對于一些認為比較重要或有特殊需要的磋商情況,也可以采用直面磋商的形式。這樣的形式在目前的通關過程中也是被廣泛應用的,此次《公告》的發布也確保目前的這種商品歸類工作中的溝通形式得以規范化。
通關后,海關可根據相關規定或掌握了其他資料后對已放行貨物的商品歸類提出質疑,進出口貨物及其收發貨人可對已放行貨物的歸類存有疑議而啟動歸類磋商程序。
《公告》的應用過程中有何需要值得注意的問題?
由于歸類質疑與磋商程序是海關與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及其代理人解決歸類爭議的一種途徑,但不是唯一途徑,因此,《公告》第二條特別規定了當歸類質疑與磋商程序無法解決有關爭議時,則按照相應的規章辦理。此外,還需要特別明確的是當《歸類管理規定》中設定的法定程序與歸類爭議與磋商程序沖突時,優先適用《歸類管理規定》中的法定程序。
對于一般口頭磋商,海關不會做出書面記錄。但對于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提出的紙面歸類磋商申請,海關為保證相關程序的完整性,會進行紙面記錄,同時要求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及其代理人對于紙面記錄的內容予以確認。
同時,還要特別值得注意的是,當海關對通關后的商品進行歸類質疑時,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及其代理人應配合海關的質疑程序。海關可以根據所掌握資料,依法重新審定商品歸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