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國務院批準,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自2008年2月15日起,對部分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產品不征收出口關稅。現就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對境內區外進入所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用于建區和企業廠房基礎建設的,屬于取消出口退稅或加征出口關稅的基建物資(以下簡稱基建物資),入區時不予退稅,海關辦理登記手續,不征收出口關稅。上述基建物資不得離境出口,如在區內未使用完畢的,由海關監管退出區外。
自境外進入區內的基建物資,如運往境內區外的,應按海關對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報關納稅手續。
二、對具有保稅加工功能的出口加工區、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區、珠澳跨境工業區(珠海園區)和中哈霍爾果斯國際邊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區域)的區內生產企業在國內(境內區外,下同)采購用于生產出口產品的原材料(清單詳見附件,以下簡稱上述原材料),進區時不征收出口關稅。上述原材料未經實質性加工的,不得轉讓或銷售給區內非生產企業(如保稅物流、倉儲、貿易等企業,下同)、直接出境或以保稅方式出區;如出區銷往境內區外的,一律照章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以上所稱“實質性加工”的標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執行〈非優惠原產地規則中實質性改變標準〉的規定》(海關總署令第122號)執行。
區內非生產企業在境內區外采購進區的上述原材料,不適用上述稅收政策。
三、區內生產企業在境內區外采購上述原材料,由區外企業持憑其與區內生產企業簽訂的原材料正式購銷合同,向區內生產企業所在特殊監管區域海關申請辦理出口報關手續,并在出口報關單備注欄內注明海關審批可不征收出口關稅的證明文書編號,由區內生產企業負責辦理進區備案手續。
四、自2008年2月15日至本公告發布之日前,符合本公告規定不征收出口關稅的產品,其已征收的出口關稅,按照本公告規定補辦相關手續后準予退還。
特此公告。
附件:海關特殊監管區內生產企業國內采購入區不征出口關稅原材料清單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