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描述:您好,朋友因為帶外幣出境從無申報通道通關,沒有向海關申報,被發現后,把他當走私瞞報處理,沒收了大部分現鈔。他當時并沒有任何誤導、隱瞞海關的行為,海關一查問,就主動把包打開配合檢查。可是海關說他去年有一次一樣的違規記錄,所以這次就是明知故犯,定走私沒收了。請問,他這種沒有隱藏行為,并且完全配合檢查的行為,是否最多應該算不申報呢?
中國海關律師網:“瞞報”是主動性非常強的逃避海關監管行為。“不申報”是一種相對消極的行為。二者相似點是都體現為應該申報、未申報,但是,根本區別是,第一,“瞞報”的前提是有符合法定含義的申報行為,或給予了申報的機會和條件,但是仍然沒有申報,即有“報”才有“瞞”,才有對該行為進行合法性評價的可能性和條件;“不申報”則不存在這個前提。第二,“瞞報”應當具備主動逃避的特征,例如有偽裝、藏匿配合、掩蓋瞞報行為,遇有海關執法仍然試圖隱瞞事實,逃避檢查,堅稱沒有需要申報的部分或全部物品;“不申報”則體現為沒有任何偽裝、藏匿的被動接受監管狀態,并且在海關執法過程中完全配合并無隱瞞。以“通過無申報通道”出境來定性“瞞報”“逃避海關監管”是不符合海關法規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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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逃避海關監管”是構成走私的必要條件
“第七條違反海關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偷逃應納稅款、逃避國家有關進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為:
(一)未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機關批準,從未設立海關的地點運輸、攜帶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
(二)經過設立海關的地點,以藏匿、偽裝、瞞報、偽報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關監管,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
(三)使用偽造、變造的手冊、單證、印章、賬冊、電子數據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關監管,擅自將海關監管貨物、物品、進境的境外運輸工具,在境內銷售的;
(四)使用偽造、變造的手冊、單證、印章、賬冊、電子數據或者以偽報加工貿易制成品單位耗料量等方式,致使海關監管貨物、物品脫離監管的;
(五)以藏匿、偽裝、瞞報、偽報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關監管,擅自將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的海關監管貨物、物品,運出區外的;
(六)有逃避海關監管,構成走私的其他行為的?!?br>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
二、沒有偽裝、藏匿行為的“不申報”不構成逃避海關監管的行為
“第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警告,可以處物品價值20%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二)個人運輸、攜帶、郵寄超過合理數量的自用物品進出境未向海關申報的;
(三)個人運輸、攜帶、郵寄超過規定數量但仍屬自用的國家限制進出境物品進出境,未向海關申報但沒有以藏匿、偽裝等方式逃避海關監管的;
……
第二十條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進出境的物品進出境,未向海關申報但沒有以藏匿、偽裝等方式逃避海關監管的,予以沒收,或者責令退回,或者在海關監管下予以銷毀或者進行技術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
三、法定“旅客申報”的定義
“第三條按規定應向海關辦理申報手續的進出境旅客通關時,應首先在申報臺前向海關遞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或海關規定的其它申報單證,如實申報其所攜運進出境的行李物品。
進出境旅客對其攜運的行李物品以上述以外的其它任何方式或在其它任何時間、地點所做出的申明,海關均不視為申報?!?br>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進出境旅客通關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