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海關管理,促進海南經濟特區(以下簡稱“海南特區”)生產和建設的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鼓勵投資開發海南島的規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海南經濟特區進出境貨物、運輸工具、行李物品和郵遞物品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辦公用品”系指:企事業單位和行政機關在辦公室內開展公務活動,處理行政和業務事務所必需配備的機器、設備、工具和用品;供本企業生產用的機器、設備及其他有關物品按本辦法辦理。“交通工具”系指:供本單位公務使用的汽車、摩托車等。
上述“辦公用品和交通工具”(以下簡稱“物品和交通工具”)不包括生產和營業用的料、件以及其他物料、經營客貨運輸內的交通工具。
第三條 海南特區內企事業單位、行政機關(以下簡稱“單位”)進口的上述物品和交通工具均免征關稅、產品稅或增值稅。但必須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
第四條 物品和交通工具的使用單位,應持憑許可證(批文)向所在地主管海關申請并填寫《進口自用物品申請表》或《進口辦公用品申請表》,海關核準后發給《登記手冊》,進口單位憑以報關進口。
第五條 物品和交通工具應從主管海關所在地口岸進口,如需從其他口岸進口,必須事先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進口轉關運輸手續。
第六條 物品和交通工具進口后,未經海關核準,不得移作他用,違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有關規定處罰。
第七條 本辦法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