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適應海南經濟特區建設,擴大對外開放的需要,根據《海關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批準海南省在海口市試辦國營外幣免稅商場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海南經濟特區國營外幣免稅商場(以下簡稱免稅商場)以經營國產出口商品和特區自產產品為主。經營進口的商品范圍限于服裝、鞋帽、玩具、日用品、搪瓷、玻璃、皮革制品、工藝品、針織品、床上用品、室內裝飾用品、文化體育及糧油食品,單價價值四百元港幣以下的小型進口家用電器,價值在一百元港幣以下的家用電動工具、家用小五金、鐘表和其他生活用品,餐料,小包裝西洋參(二十五克裝)。除此以外的商品(包括煙酒和國家限制進口的機電產品及其零部件)不能經營。
第三條 免稅商場需要進口的商品,由經營單位自主組織進口。每批貨物進口前,經營單位應向海關遞交進口貨物清單,經海關審核后,方能進口。進口時,應填寫進口貨物報關單。海關按規定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的產品稅或增值稅。
第四條 免稅商場經營的國產商品,屬于國家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的品種,應當向海關交驗出口許可證。
第五條 免稅商場經營商品的供應對象限于港澳同胞、臺灣臺胞、華僑、外國人和特區境外員工。上述人員憑回鄉證、外國護照和境外員工居住證,可到免稅商場選購。
上述人員用境外帶進的外匯,在免稅商場購買的商品攜帶出境時,海關憑免稅商場加蓋的由外匯管理部門刻制的“外匯購買”印章的發票核放。所購商品限于旅客自帶,不得從貨運渠道運出。
第六條 免稅商場進口的免稅商品,限于在商場內零售,不得批發或以零售價批量銷售。
第七條 免稅商場應設置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專用保稅倉庫,存放進口的商品和從國內訂購的商品。經營單位應當嚴格遵守海關對保稅倉庫的管理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八條 免稅商場進口的商品,應在每批商品進口時,按規定向海關交納免稅商品監管手續費。
第九條 免稅商場屬于海關監管范圍。海關可以根據工作的需要,派員到場監管,經營單位應當提供方便。
第十條 免稅商場對經營的商品,應當建立進口倉儲、提取、銷售等詳細帳冊,供海關隨時查核。
第十一條 對有違反本辦法及海關其他有關規定行為的,海關按照《海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處理。必要時,海關可令其停業整頓。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