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際海運欺詐
(一)偽造提單。提單在國際貿易和國際支付中都是重要的單證之一,是海事運輸中重要物權憑證。因此,一些國外的不法商人偽造提單進行欺詐。
1984年我國某公司與外國某公司簽訂了一份進口鋼材的買賣合同,數量9000噸,價格條件為CFR溫州,總價229.5萬美元,托運人(賣方)虛構合同的內容,勾結意大利塞得航運公司船東簽發了一份假提單,直接造成我方經濟損失229.5萬美元。
(二)利用非法提單。主要是通過預借提單、倒簽提單或保函換取清潔提單進行欺詐。
預借提單是指在海運貨物尚未裝完或根本未予裝船的情況下,應托運人的請求,由承運人提前簽發的提單;倒簽提單是由于貨物的實際裝船日期晚于信用證規定的日期,出口商為了不影響結匯,要求承運人按信用證要求的裝船日期簽署的提單;托運人交付承運人的貨物在主要標志、件數或外表狀況存在不良的情況下,由托運人出具保函而讓承運人出具清潔提單,以便順利結匯,這便是用保函換取清潔提單。以上三種行為都是承運人和托運人合謀欺詐第三者的不法行為。
1998年12月17日我某公司受客戶委托,與一家美國公司簽訂了進口1500噸化工產品合同,交貨港韓國大山,目的港中國江陰,最遲裝運期為 1999年2月25日。按常規,該段海運時間應為3~4天,外商傳真報裝船日期為1999年2月24日,我公司推算貨船應于2月28日前抵達江陰。但實際該船于3月4日才到達目的港。我外貿公司通過調查,斷定外商串通船公司倒簽了提單日期,造成我客戶50萬元人民幣的損失。后經雙方協商,由外方賠償我外貿公司的損失。來源:報關員培訓網
(三)保險方面的欺詐。主要是船方和托運人(賣方)為了獲得高額保險費而蓄意破壞船舶及貨物。
1986年我國某公司租用“繁榮”輪承運進口貨物,而后賣方和船方將船、貨高價投保后將船舶沉沒,轉而向保險公司索賠損失410萬美元,也給我進口公司造成了數額不小的間接損失。
對于國際海運欺詐,我外貿企業應在與外商洽談時多方對船公司的資信狀況及實力進行了解或直接要求外方雇傭我方熟悉的信譽良好、實力強大的外運公司承運貨物。另外,我方進口貨物時最好采用FOB方式,出口貨物時采用CIF或CFR方式成交。采用FOB價格進口,我進口方可以自己掌握租船訂艙,賣方必須按照我方指示的船舶裝船,承運人按照與我方簽訂的運輸合同中的品名、數量、質量、件數、裝運期限、裝卸港口的規定接受賣方的貨物,符合合同要求的,承運人才簽發提單。我國出口方應竭力采用CIF或CFR方式出口,安排我方了解的船公司運送貨物,從而防范海運詐騙事件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