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CIP術語成交,有利于賣方及早辦理交單結匯。適用CIP術語有利于內陸出口業務在當地交單結匯。CIP涉及的運輸單據種類要多于CIF術語涉及的,因具體運輸方式不同,可以使用陸運運單、空運運單、鐵路運單、多式聯運單據。承運人簽發后,出口方即可具以結匯,縮短了結匯和退稅時間,提高企業資金周轉速度。采用CIP術語成交,運輸方式更靈活。比如出口到美國或歐洲地區的商品,可采用海陸聯運或陸海空等各種不同方式的選擇和組合。出口公司可在具體每一筆業務時,綜合考慮地理位置和出口國別,選擇最適合和有利的運輸方式和相應術語。迅速發展的集裝箱運輸方式也為內陸地區使用CIP術語提供了便利條件。目前我國許多沿海港口城市如青島、連云港都在爭取“把口岸搬到內地”,發展內陸地區對沿海陸運口岸的集裝箱直通式運輸,將會減少貨物裝卸、倒運、倉儲的時間,降低運輸損耗和貿易成本,縮短報關、結匯時間。
買方主要責任:
1.買方必須按買賣合同的規定支付貨款。
2.買方必須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核準文件,并辦理貨物進口以及經由其他國家過境運輸的一切海關手續費。
3.買方必須在目的地指定地點收取貨物。
4.買方必須承擔自貨物交給承運人或其他人或第一承運人時起的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
5.買方必須支付自貨物交給承運人或其他人或第一承運人時起,與貨物有關的一切費用以及貨物在運輸途中直至到達目的地的一切費用。買方支付卸貨費和自交貨期屆滿之日起,由此而產生的一切額外費用以及貨物進口和經由其他國家過境運輸所支付的海關手續,一切關稅、稅捐和其他費用。
6.買方必須將交貨時間和目的地指定收貨地點通知賣方。
7.買方必須接收符合約定的運輸單據。
8.買方必須向賣方支付為取得貨物進口或經由其他國家過境所需的由啟運國或原產國簽發的單據或具有同等效力的電子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