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兌銀行應每天查看匯票到期情況,對到期的匯票,應于到期日(法定休假日順延)向出票人收取票款。
盡管如此,對于在實際操作中的外貿企業而言,需要使用到在銀行承兌匯票到期。在銀行承兌匯票到期前10日,銀行信貸部門應通知出票人將票款足額存入其賬戶用以付款。
此外,承兌是一種附屬票據行為,它以出票行為的成立為前提,承兌行為必須在有效的匯票上進行才能生效;承兌是匯票付款人做出的,表示其于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
銀行承兌匯票到期,出票人未足額交存票款的,承兌行收到持票人寄來的委托收款憑證和匯票,經審核無誤后,應無條件向持票人付款,并根據承兌協議的約定,從承兌申請人保證金專戶和其他存款賬戶扣款,不足部門由銀行墊付。
銀行承兌匯票到期特點 一、信用好,承兌性強。銀行承兌匯票經銀行承兌到期無條件付款。就把企業之間的商業信用轉化為銀行信用。對企業來說,收到銀行承兌匯票,就如同收到了現金。
二、流通性強,靈活性高。銀行承兌匯票可以背書轉讓,也可以申請貼現,不會占壓企業的資金。
三、節約資金成本。對于實力較強,銀行比較信得過的企業,只需交納規定的保證金,就能申請開立銀行承兌匯票,用以進行正常的購銷業務,待付款日期臨近時再將資金交付給銀行。
由于銀行承兌匯票具有上述優點,因而受到企業的歡迎。與此同時,偽造銀行承兌匯票等犯罪行為呈現上升勢頭,有些企業深受其害。
銀行承兌匯票期限 1、銀行承兌匯票的付款期限自票據到期日起最長不超過10日;銀行承兌匯票的權利時效為自到期日起二年。
2、持票人可在付款期內隨時向匯票承兌行提示付款。超過付款期的銀行承兌匯票,持票人開戶銀行不予受理,但在票據權利時效內,持票人可持有關證明文件向承兌行請求付款。
3、銀行承兌匯票到期不獲付款的,持票人自被拒絕付款之日起六個月內可向前一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4、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日和到期日之間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小結:做出口貿易的企業需要明確銀行承兌匯票期限,避免錯過了承兌的期限,造成不必要的糾紛。同時了解銀行承兌匯票到期的特點,并很好的運用到外貿業務,也能更好的為客戶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