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的撤回[Withdrawal Of Acceptance] 受盤人在接受通知尚未送達發盤人前發出的取消接受通知的行為。撤回接受的是否有效,要視該通知送達發盤人的時間。以先到達者為準。<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二十二條規定:“接受得以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接受原應生效之前或同時送達發價人。”但是.英美法律中.關于用信件、電報表示接受的例外規則則表明.信件或電報一經投遞交發.接受即已生效,即使撤回的通知先于接受通知到達。撤回仍然無效。除非發盤人在發盤中規定接受于接受通知到達發盤人時生效。
確認[Confirmation]在國際貿易中,可用來表示“接受”的肯定意旨,其含義與“接受”相同。買賣雙方的函電往來.信用證條款的修改以及其他有關交易事項等。需對方表示同意或接受時,通常使用“請確認”的詞句。如對方表示同意或接受時,僅用“接受”即可。如在已表示接受的同時.還要求對方確認,在法律上說是不必要的,而且有時反而會弄巧成拙,使已達成的合同節外生枝。如在接受時,對某些交易條件提出某種建議或要求的愿望時使用“請確認”是可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