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銀行、商家、第三方支付商共同匯聚而成的電子支付洪流,正在翻越低水平競爭、分工合作不明晰的“分水嶺”,浩浩蕩蕩地駛向一片創新業務、分工明細、環環相扣、齊頭并進的“新藍海”。
這一判斷來自于日前召開的“第三屆中國電子支付高層論壇”。會上,電子支付產業鏈上的各個主體就進入2007年后電子支付產業的政策市場環境、電子支付的發展趨勢和產業間的關聯度、支付服務的機遇與挑戰等焦點話題展開了深入詳盡的切磋研討。論壇發出一個共同的聲音:在經歷了種種探索與磨礪后,中國的電子支付業正從蹣跚起步,走向穩健成熟。
政策:懸在支付商頭頂上的劍
論壇上,被各界人士反復提及的是不久前由發改委和國信辦聯合發布的我國首部《電子商務發展“十一五”規劃》,以及央行即將發布實施的《支付清算組織管理辦法》。
據《規劃》起草組專家趙廷超博士分析,《規劃》明確提出要著力完善電子商務支撐環境,支撐環境包括電子認證、在線支付、現代物流、信用服務和標準規范體系,是網絡化經濟活動的基礎。“十一五”期間,國家將重點通過相應的引導工程,推進電子商務支撐環境建設。比如,在線支付領域,將重點推動在線支付業務的規范化、標準化,發展第三方在線支付服務,實現與銀行的業務協同。這些都給電子支付行業帶來了利好的消息。
此前,在今年4月18日召開的2006年《中國支付體系發展報告》新聞發布會上,央行副行長蘇寧曾明確指出,支付體系是一國經濟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經濟金融運行的基礎。支付體系的發展、支付效率的提高能夠有效地促進經濟金融的發展和社會進步,影響人們的生活方式,提高生活質量。為了進一步鼓勵和規范電子支付等新興業務,創造良好的制度環境,近期,央行將發布實施《支付清算組織管理辦法》,實行審慎業務許可,督促支付清算組織完善內控制度,防范支付風險,保障客戶權益。此外,還將出臺《電子支付指引(第二號)》,規范網上支付服務市場。要采取有力措施,防范電子支付用于賭博、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切斷非法活動的資金流,維護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
“作為一種行業準入的《辦法》,即使至今仍未頒布,但卻如一把懸在第三方支付商頭頂上的劍,已經對行業規范起到了巨大作用。”首信易支付總經理高佳卿在會上表示,“由于《辦法》的基本條款每家第三方支付商都知道,因此,沒有哪一家支付商的運作方向會與這個條款背道而馳。大家都是在貼近,或者完全依照這個規則在向前走,都在想各種辦法來規范和發展自己的業務,或者是通過與銀行的合作,或者是通過技術手段來創新。”
也有一些會議代表認為,《辦法》修訂雖然幾經周折,但也許會在恰到好處的時間出臺。“條例來得太早不好,因為市場不成熟,會帶來很多副作用;太晚了,即使有規則也沒有意義,在行業起飛時發布會是最恰當的時機。”因此,有人認為,國內支付服務商正處于一道“分水嶺”上,有的會上一個大臺階,而有的則會銷聲匿跡。對每一個支付商來說,獲取牌照,拓展業務無疑都是一項嚴峻的考驗。
競合:銀行與第三方支付商的默契
商業銀行與第三方支付商之間的關系,歷來都是電子支付業界的熱門話題。在本屆論壇上,也不可避免地再次提到這一敏感話題。然而,與往年相比,隔在銀行與第三方支付商之間那層看不見的“窗戶紙”,在今年的討論中,被雙方以更直接的方式“捅破”。捅破后,雙方反而顯得更加默契。
據艾瑞咨詢分析,目前,C2C支付主要以第三方支付平臺為主,這是因為C2C網上支付涉及買家、賣家太多,銀行精力有限,不愿意涉足這方面的支付。B2C主要以貨到付款為主,雖然第三方支付和網銀同時存在,由于涉及利益的關系,目前B2C支付通常選用網銀為主。目前我國B2B網上支付環境和條件尚未成熟,各大銀行都在嘗試和第三方平臺合作推展B2B網上支付。
“銀行是電子支付和結算的最終執行者,是網上支付服務中最關鍵的一個要素,銀行首先要大力發展自己的網上銀行業務,其次,要加強與第三方支付商展開合作,第三方支付商在技術、資源、創新理念上具有優勢,可以實現優勢互補,共同促進中國網上支付的發展。”光大銀行電子銀行處副處長魏建祥在論壇上也表示,“對于大中型企業集團,銀行的服務肯定是這些客戶的首選,而對中小企業和個人客戶,銀行可以與第三方進行合作,為其提供更好的服務。比如,聯合向中小企業提供現金管理、透支、擔保等服務,如果第三方支付公司與銀行在這方面進行合作,這個公司肯定會如虎添翼。”
正如魏建祥所言,自去年以來,銀行與第三方支付商的合作日益頻繁。先是工行聯合50家國內著名電子商務企業等業務開展合作,之后,工行又和支付寶簽訂協議,由工行為其提供資金托管服務,每月出具一份《客戶交易保證金托管報告》。支付寶成為國內第一家主動要求銀行監管的第三方支付平臺;農行也與阿里巴巴公司簽署了B2B網上支付協議;浦發銀行與阿里巴巴、浙江鋼鐵網、東方鋼鐵在線等國內知名網站進行全面戰略合作;今年5月,建行又與支付寶嘗試操作“應收賬款質押貸款”,即將賣方尚未結算的訂單向銀行作為融資的質押,讓資金在途和沉淀期縮短,“讓錢活起來”。
凡此種種均表明,銀行與第三方支付商的合作正走向深入。論壇上,有人甚至預言,國內某些銀行或信用卡機構,將來會進一步與支付商合作或者收購支付平臺,合作從業務層面上升到資本層面。鑒于銀行、信用卡組織與支付公司之間的競爭關系始終存在,不排除銀行、信用卡組織收購支付公司的可能性,使支付商成為其渠道與業務的一部分。此外,由于支付商經營的電子支付服務本來就是電子銀行的衍生業務,加上支付商的業務創新性很強,將來,一些大型支付商也很有可能向其他金融業務發展,參股銀行,或直接參與銀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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