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加工區(Export Processing Zone)是一個國家或地區在其港口、國際機場等地方,劃出一定的范圍,新建和擴建碼頭、車站、道路、倉庫和廠房等基礎設施以及提供免稅等優惠待遇,鼓勵外國企業在區內投資設廠,生產以出口為主的制成品的加工區域。
(一)報檢范圍 1.出口加工區內列入《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的進出境貨物;
2.雖未列入《目錄》,但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明確由檢驗檢疫機構負責檢驗檢疫的進出境貨物;
3.運輸工具和集裝箱;
4.應實施檢驗檢疫的包裝物及鋪墊材料。
(二)報檢程序 出口加工區內的企業辦理報檢手續前,應向檢驗檢疫機構辦理備案或注冊登記手續。
貨主或其代理人須向檢驗檢疫機構申報或報檢,海關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入境貨物通關單》或《出境貨物通關單》驗放。
加工區內的企業為加工出口產品所需的貨物以及其在加工區內自用的辦公和生活消費用品,免予實施品質檢驗。但以廢物作為原料的,按有關規定實施環保項目檢驗。
法定檢驗檢疫的貨物、集裝箱以及運輸工具,應當接受衛生檢疫;來自檢疫傳染病疫區的、被檢疫傳染病污染的以及可能傳播檢疫傳染病或者發現與人類健康有關的嚙齒類動物和病媒昆蟲的集裝箱、貨物、廢舊物等物品以及運輸工具應實施衛生處理。
動植物及其產品和其他檢疫物,裝載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裝載容器、集裝箱、包裝物、鋪墊材料,以及來自動植物疫區的運輸工具,應實施動植物檢疫及檢疫監督管理。
加工區內的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及各種對外補償貿易方式中,境外(包括港、澳、臺地區)投資者以實物作價投資的或企業委托境外投資者用投資資金從境外購買的財產,應向檢驗檢疫機構申報實施財產價值鑒定。
從加工區出境的屬商品檢驗和食品衛生檢驗范圍的貨物,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實施品質檢驗或食品衛生檢驗:
1.標明中國制造的;
2.使用中國注冊商標的;
3.申領中國原產地證明書的;
4.需檢驗檢疫機構出具品質證書的。
裝運出境易腐爛變質食品、冷凍品的集裝箱應實施適載檢驗。
區外運入加工區的任何貨物,檢驗檢疫機構不予檢驗檢疫。“區外”系指加工區以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其他地區。加工區運往區外的法定檢驗檢疫的貨物,視同進口,按如下要求辦理報檢手續:
1.屬商品檢驗范圍的,須實施品質檢驗;
2.屬食品衛生檢驗范圍的,須實施食品衛生檢驗;
3.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目錄》內的,需按照規定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或相關的免辦證明;
4.屬動植物檢疫范圍的,不再實施動植物檢疫;
報關員考試報名 5.屬衛生檢疫范圍的,不再實施衛生檢疫;
6.從加工區運往區外的廢料和舊機電產品,檢驗檢疫機構按有關規定實施環保項目檢驗。
要實施衛生注冊登記和出口質量許可制度管理的企業,應按規定申請辦理有關手續。從事食品、動植物產品的加工、存放場所應當符合食品衛生和動植物檢疫的有關規定。
(三)報檢應提供的單據 1.加工區內貨物出境報檢時,應填寫《出境貨物報檢單》并提供外貿合同、信用證、發票、廠檢單等單據;申請重量鑒定的應提供磅碼單;屬商品檢驗和食品衛生檢驗范圍的貨物,應提供包裝檢驗合格單;
2.加工區內貨物入境報檢時,應填寫《入境貨物報檢單》并提供外貿合同發票、提(運)單、發等有關證單;屬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內的產品,需按照規定提供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或相關的免辦證明;
3.入境舊機電產品的應按舊機電產品備案手續辦理相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