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耳其海關規定
(一)對出口商非常不利的海關規定。
在船只到達土耳其港口前,貨代即需要將貨物登記在收貨人名下,將來如有任何變更,均需獲得原收貨人的書面同意。這樣的規定所產生的直接結果,就是所有權在貨物實際交付前已經轉移至收貨人,而不論收貨人是否完成了其在貿易合同中的各項義務。
毋庸置疑,土耳其海關的規定是以保護本國進口商利益為首要考量的,而要改變這種顯失公平的規定,需要土耳其立法機關的自覺,因而短期內得到根本性扭轉的可能性不大。
(二)在貨物到港后至提貨前,土耳其進口商一直處于主動地位,進口商的蓄意拖延致使出口商遭受巨大損失。
根據土耳其海關規定,貨物到港后進口商應在45天內完成提貨手續,否則貨物將被罰沒(confiscate)并進行拍賣。不過45天屆滿后,收貨人(進口方)有兩次申請延期的機會,每次30天,且不需要提交延期理由。此后,收貨人還有一個申請延期30天提貨的機會,但需向海關解釋延期原因。因此,在收貨人的配合下,貨物在到港后135天內通常不會進入拍賣程序,不過在此期間產生的滯港、倉儲等費用難以避免。
海關準備拍賣也需要一定的時間,因而通常在第135天之后的一個月內,進口方有機會在支付相當于貨值1%的罰金后中止拍賣程序,重新獲得提貨權。如缺乏進口方的配合,貨物進入海關拍賣倉庫,對于出口商而言,則意味著貨物推定全損。
二、如何規避風險
運用相關海關規定欺詐的土耳其案件近年來屢見不鮮。即使出口商選擇諸如即期付款交單等較為謹慎的付款方式(一般來說可以減小風險發生的概率),也不能徹底杜絕進口商的欺詐風險。面臨進口方要求先行放貨或延期付款,出口商必然會左右搖擺、舉棋不定:一方面擔心進口方收貨后不付款的信用風險,另一方面擔心如不放貨導致貨物被拍賣而遭遇全損。
(一)掌握轉賣或退運的時間要素是解決問題的關鍵。
首先,要清楚辦理轉賣和退運手續所需的時間都是較為充裕的;其次,辦理這些手續又都有一個時間限度,如不能在貨物到港后135天內完成,就難保貨物的安全。因此,在與土耳其進口商交易時,如有任何跡象表明進口方發生違約風險時,出口商都應未雨綢繆,立即著手做好退運或轉賣的準備工作。當出現本案中債務人拖延付款又拒絕配合退貨的情形時,通常意味著進口方有意圖謀利用海關規定從中漁利。本案中,出口商的猶豫不決、消極等待是最不可取的解決方式。
(二)土耳其海關雖然要求提交進口方的同意退貨聲明,但在實務操作中,出口方也可以嘗試通過其他替代性文件謀求海關的認可。
出貨方制作了一份授權書,解釋了進口方不能履行付款責任又拒絕提供同意退貨聲明的情況,請求海關同意出口方安排退回貨物,以免貨物全損;同時指定貨代為其全權代理,在土耳其辦理相關手續。出口方的授權書經過其注冊地公證處的公證和土耳其駐華領事館的認證,確保了該文件在土耳其具有法律效力。通過貨代從中積極斡旋,出口方的陳述最終是可以為土耳其海關接受的。所以應當避免消極等待,導致貨物已被列入海關拍賣名單,最終“錢貨兩空”。
報關員考試報名如果從到貨開始計算,進口方超過45天未付款,出口方就應該開始操作上述手續。授權文件的公證、認證一般至少需要兩周時間,加上正本文件的郵寄、傳遞,又是30天。貨代手里有了授權書,貨物就有了轉賣或退運的可能性,出口方的劣勢地位就會因此發生扭轉。
(三)在準備授權書、催促付款的同時,應繼續與進口方保持良好溝通,爭取靈活處理。
由于出口方所處的不利地位,在拒收風險發生時,出口商應表現出更大的靈活性,而不是簡單地要求進口方立即支付全款。考慮到可操作性及回款的安全性因素,一般可以要求進口方提供票據作為擔保放貨,是一個相對較好的選擇。總之,牽扯到拒收案件,時間是關鍵,如果出口方感覺自行處理力不從心,可盡早與有能力處理此類情況的機構聯系,尋求專業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