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驗須知
對外經濟貿易關系人在向商檢機構報驗時,應按照商檢機構的要求,真實、準確地填寫申請單并簽名蓋章。它是關系人報請商檢機構檢驗的正式文件,也是商檢機構進行檢驗的一種原始憑證。 一般對于不同合同、不同發票、不同提單或裝運單的商品應分別填寫申請單。 報驗時除了提交申請單外,還應根據下列不同的情況分別提供各種單證。
報驗分類和范圍
一. 法定檢驗報驗
我國現行的法律,行政法規或國際條約,協議的規定,有一部分進出口商品及其運輸工具必須經過商檢機構的檢驗。未經檢驗合格的,不能出口或不能在國內銷售,使用.這類商品及其運輸工具的報驗稱為法定檢驗報驗。
(一) 進口商品法定檢驗范圍
1.列入<<種類表>>的進口商品;
2.有關國際條約、協議規定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口商品;
3.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口商品。
(二) 出口商品及其運載工具法定檢驗報驗的范圍
1.列入<<種類表>>的出口商品;
2.出口食品的衛生檢驗;
3.貿易性出口動物產品的檢疫;
4.出口危險物品和<<種類表>>內商品包裝容器的性能檢驗和使用鑒定;
5.裝運易腐爛變質食品出口的船艙和集裝箱;
6.有關國際條約、協議規定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出口商品;
7.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出口商品。 二. 法定檢驗報驗
根據<<商檢法>>及其<<商檢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對外經濟貿易關系人或者外國商檢機構可以根據有關合同的約定或自身的需要,申請或委托商檢機構辦理進出口商品鑒定業務,簽發鑒定證書。
商檢機構受理鑒定業務的范圍主要有:
(一) 進出口商品的質量、數量、重量、包裝鑒定和貨載衡量;
(二) 進出口商品的監視裝載和監視卸載;
(三) 進出口商品的積載鑒定、殘損鑒定、載損鑒定和海損鑒定;
(四) 裝載出口商品的船舶、車輛、飛機、集裝箱等運載工具的適載鑒定;
(五) 裝載進出口商品的船舶封艙、艙口檢視、空距測量;
(六) 集裝箱及集裝箱貨物鑒定;
(七) 與進出口商品有關的外商投資財產的價值、品種、質量、數量和損失鑒定;
(八) 抽取并簽封各類樣品;
(九) 簽發價值證書及其他鑒定證書;
(十) 其他進出口商品鑒定業務。
報驗時間和地點
一. 進口
(一) 屬于法定檢驗范圍內的進口商品,在到貨后,收貨人必須向卸貨口岸或者報關地的商檢機構辦理登記,由商檢機構在報關單上加蓋“已接受 登記的印章”,海關憑此驗放。同時,收貨人還必須在規定的檢驗地點和期限內,向商檢機構報驗。
(二) 法定檢驗范圍以外的進口商品,如果對外經濟貿易合同或者運輸合同約定由商檢機構檢驗,在進口到貨后應依合同所約定的檢驗地點向商檢機構報驗,如果合同沒有約定檢驗的地點,則在卸貨口岸,到達地或者商檢機構指定的地點向商檢機構報驗。
(三) 大宗散裝商品,易腐變質商品以及卸貨時發現殘損或者數量、重量短缺的商品,必須在卸貨口岸或者到達地向當地商檢機構報驗。
(四) 需要結合安裝調試進行檢驗的成套設備,機電儀產品以及在口岸打開包裝檢驗后難以恢復的商品,可在收、用貨人所在地向商檢機構報驗。
(五) 法定檢驗范圍以外的進口商品,如果對外經濟貿易合同也未約定由商檢機構檢驗,收貨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進行驗收,商檢機構應督促收貨人驗收并進行抽查檢驗。驗收不合格需要憑商檢機構檢驗證書索賠的,收貨人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的商檢機構申請檢驗出證。
(六) 對關系國計民生、價值較高、技術復雜的重要進口商品和大型成套設備,收貨人應當在對外經濟貿易合同中約定在出口國裝運前進行預檢驗、監造或者監裝,并保留到貨后最終檢驗和索賠權的條件。
二. 出口
(一) 屬于法定檢驗范圍的出口商品,發貨人應當于接到合同或信用證后備貨出口前,在商檢機構規定的地點和期限內向商檢機構報驗。屬于法定檢驗范圍以外的出口商品,如果對外經濟貿易合同約定由商檢機構檢驗的,也應按上述要求辦理。
(二) 屬于在產地檢驗后需要在口岸換證出口的商品,發貨人應在商檢機構所規定的期限內向口岸商檢機構報請查驗換證。
(三) 盛裝危險貨物出口的包裝容器以及屬于法定檢驗范圍內的出口商品包裝容器,包裝生產企業應在將包裝容器交付有關商品生產企業使用之前向商檢機構申報性能檢驗;在裝貨出口前,出口經營單位應向商檢機構申報使用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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