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出境貨物的放行 1、“一般報檢”的出境貨物,分兩種情況: (1)產地檢驗合格,在產地報關的,由產地檢驗檢疫機構簽發《出境貨物通關單》和有關證書。放行要求:“證證相符”、“貨證相符”
(2)產地檢驗檢疫合格、在異地口岸報關的,由產地檢驗檢疫機構簽發有關證書,并出具注明“一般報檢”的《出境貨物換證憑單》;實施電子轉單的,不再出具紙質的換證憑單,提供“出境貨物轉單憑條”(報檢單號、轉單號及密碼)。報關地檢驗檢疫機構憑《出境貨物換證憑單》正本或電子轉單信息受理換證申請。
2、換證報檢貨物的出境貨物 報關地檢驗檢疫機構憑產地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出境貨物換證憑單》正本或電子轉單信息受理換證申請,并按規定的抽查比例對出口貨物進行口岸查驗,查驗合格的出具《出境貨物通關單》;查驗不合格的,簽發《出境貨物不合格通知單》
3、預檢的貨物經檢驗檢疫合格的,出具標明“預檢”字樣的《出境貨物換證憑單》,該單須在原簽發機構或其直屬檢驗檢疫局范圍內授權的機構辦理一般報檢手續后方可實施電子轉單,換發通關單。
4、對實施綠色通道、直通放行等通關便利措施的貨物,按有關規定辦理放行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