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列入《商檢機構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種類表》的進出口商品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須經檢驗的進出口商品,必須經過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或其指定的檢驗機構檢驗。法律法規規定須經檢驗檢疫機構檢驗的進口商品的收貨人,必須向卸貨口岸或到達站的檢驗檢疫機構辦理進口商品登記;法律法規規定須經檢驗檢疫機構檢驗的出口商品的發貨人,應在規定地點和期限向檢驗檢驗機構報驗。規定進口商品應檢驗未檢驗的,不準銷售、使用;出口商品未經檢驗合格的,不準出口。進出口商品檢驗包括品質檢驗、安全衛生、數量鑒定、重量鑒定等。
進口商品安全質量許可
國家對涉及安全、衛生和環保要求的重要進口商品實施進口商品安全質量許可制度并公布《實施進口商品安全質量許可制度目錄》。列入目錄的商品須獲得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簽發的進口商品安全質量許可證書并被批準在商品上使用《安全標志》后,方能進入中國。檢驗檢疫部門現已實施安全質量許可制度的進口商品共47類191種。
進口廢物原料裝運前檢驗
對國家允許作為原料進口的廢物,實施裝運前檢驗制度,防止境外有害廢物向我國轉運。收貨人與發貨人簽訂的廢物原料進口貿易合同中,必須訂明所進口的廢物原料須符合中國環境保護控制標準的要求,并約定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或國家局認可的檢驗機構實施裝運前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裝運。列入此制度目錄內的商品有廢紙、廢金屬、廢塑料、廢木制品、廢紡織品等5類。
出口商品質量許可
國家對重要出口商品實行質量許可制度。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單獨或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共同負責發放出口商品質量許可證的工作,未獲得質量許可證書的商品不準出口。檢驗檢疫部門已對機械、電子、輕工、機電、玩具、醫療器械、煤炭等76類商品實施出口產品質量許可制度。國內生產企業或其代理人均可向當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申請質量許可證書。
動植物檢疫
檢驗檢疫部門依法實施動植物檢疫的有:進境、出境、過境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裝載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容器、包裝物、鋪墊材料;來自疫區的運輸工具;進境拆解的廢舊船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際條約規定或者貿易合同約定應當實施檢疫的其他貨物、物品。
國家禁止下列各物進境:動植物病原體(包括菌種、毒種等)、害蟲及其他有害生物;動植物疫情流行的國家和地區的有關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動物尸體;土壤。
對進境動物、動物產品、植物種子、種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實行進境檢疫許可制度,必須事先提出申請,并在對外簽訂貿易合同或者協議之前辦妥檢疫審批手續。貨物到達口岸后,應立即向當地檢驗檢疫機構報檢。經檢疫合格的,予以放行,檢疫不合格或需進一步檢疫監管的貨物,依據有關規定做出相應的檢疫和監管處理。
對出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或其他檢疫物,檢驗檢疫機構對其生產、加工、存放過程實施檢疫監管。出境前,申請人向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報檢。經檢疫合格的,出證放行;檢疫不合格的,不準出境。
運輸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過境(含轉動的),應向檢驗檢疫機構報檢;要求運輸動物過境的,必須事先申辦《動物過境許可證》。攜帶、郵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進境時,屬于國家公布的《禁止攜帶郵寄進境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名錄》(簡?quot;名錄")的,作退回或銷毀處理;屬于"名錄"之外的,由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疫。
對來自疫區的運輸工具,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實施現場檢疫。裝載動物出境的運輸工具,裝載前應在口岸檢驗檢疫機構監督下消毒處理。裝載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應符合國家有關動植物防疫和檢疫的規定。對裝運供應香港、澳門地區的動物的回空車輛,實施整車防疫消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