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是稅務機關對外貿企業銷售“進料加工”貿易方式進口料件的應納增值稅不計征入庫的憑證。外貿企業以“進料加工”貿易方式減免稅進口原材料、零部件轉售給其他企業加工時,慶先填報進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申請表,報經退稅機關審核同意后,出具進料中加工貿易免稅證明,外貿企業將有關免稅證明報送主管征稅的稅務機關,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可按規定的稅率計算注明銷售料件的稅額,主管征稅的稅務機關據此對這部分銷售料件的銷售發票上所注明的應交稅額不計征入庫,而由主管退稅機關在外貿企業辦理出口退稅時憑此證明在退稅額中抵扣。
辦理要求:
外貿企業在向海關申請辦理進料加工進口手續前,須先持外貿主管部門批準的《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及進口料件清單和海關《進料中工登記手冊》到主管退稅機關審核簽章,退稅機關須逐筆登記并將復印件留存備查。
開具《進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應提供的資料:
(1) 銷售進口料件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復印件
(2) 海關代征的進口料件增值稅完稅憑證原件
(3) 《進料加工登記手冊》
(4) 進口料件的進口報送單
(5) 進口合同
(6) 委托加工合同
(7) 加工企業的資格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