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食品檢驗檢疫報檢要求:
(一)出口食品生產企業須獲得衛生注冊登記資格;
(二)外貿合同(確認書或函電)或信用證(復印件);
(三)申報食品的裝箱單和貨運發票(復印件);
(四)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廠檢單(原件);
(五)生產過程中需使用食品添加劑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需在所在轄區檢驗檢疫機構申報出口食品使用的添加劑;
(六)為控制疫病、疫情或執行國家質檢總局有關強制性要求,檢驗檢疫機構可臨時要求報檢人在申報出口食品時提供其他材料:進口國(地區)衛生標準、有關國際標準、企業標準、企業食品安全衛生管理體系相關文件等;
(七)異地食品生產企業的出口
按照產地檢驗原則,出口食品應在生產加工地辦理相關檢驗檢疫手續。需經口岸出境的食品,發貨人須持有生產地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出境貨物換證憑單》向口岸檢驗檢疫機構申請查驗,經查驗合格的,由出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按有關規定換發《出境貨物通關單》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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