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對外貿易關系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檢驗。 (1)出口商品品質檢驗依據: A、強制性檢驗標準: a、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中的規定標準。 b、國家政府間的雙邊協議的規定。 B、合法檢驗依據(合同、信用證等)。 C、對于其它的新商品、尚未制定包裝標準的商品按有關法 令規定和實際情況處理。 (2)出口食品、畜產品的獸醫衛生檢驗依據: A、出口食品、畜產品獸醫衛生檢驗依據: a、我國法律行政的規定。 b、合同、信用證。 c、我國有關衛生質量標準。 d、國家商檢局對出口食品、畜產品的有關規定。 e、進口國的有關獸醫衛生法規規定與我國簽訂的雙邊 檢疫協定的有關規定。 f、其他規定,除規定的檢驗項目外,不能含有有害物 質或惡性雜質等。 B、出口水產品的獸醫衛生檢驗依據: a、合同、信用證。 b、標準:對水產品的條件沒有規定時按有關出口標準 檢驗。 c、樣品或函件。 d、有關規定:對于需要進行理化、微生物或其他衛生 項目檢驗的,按照出口水產品檢驗操作規程和有關規定檢驗。 e、其他規定:對于地方性少量水產品沒有出口標準的 可以按照工貿檢協商提出暫定品質條件進行檢驗。[1] [2] [3]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