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檢驗檢疫法律、法規規定,有權依法辦理出入境貨物、人員、運輸工具、動植物及其產品等及與其相關的報檢/申報手續;
(2)在按有關規定辦理報檢,并提供抽樣、檢驗檢疫的各種條件后,有權要求檢驗檢疫機構在國家質檢部門統一規定的檢驗檢疫期限內完成檢驗檢疫工作并出具證明文件。如因檢驗檢疫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入境貨物超過索賠期而喪失索賠權的或出境貨物耽誤裝船結匯的,有權追究當事人責任;
(3)對檢驗檢疫機構的檢驗檢疫結果有異議的,有權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原檢驗檢疫機構或其上級檢驗檢疫機構以至國家質檢總局申請復驗;
(4)對所提供的帶有保密性的商業、運輸等單據,有權要求檢驗檢疫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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