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國家商檢局頒布并于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一日施行的《出口商品質量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章第五、第六、第七條的規定:
第一條 出口商品生產、加工單位申請質量許可證,應向當地商檢局登記,領取并填寫《出口商品質量許可證申請書》一式四份,由生產、加工單位的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當地商檢局。
第二條 商檢局接到質量許可證申請書后,應首先抽樣檢驗產品,合格后單獨或會同生產、加工單位的主管部門組成考核小組,按質量許可證考核評分表進行考核評分,達到《出口商品質量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條(四)款規定分數,并滿足其他必備條件的批準發給質量許可證。對不合格的申請單位,應整頓改進,一般半年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請。
第三條 對已獲得生產許可證或企業驗收合格的申請單位,各地商檢局在進行質量許可證考核時,對相同項目可酌情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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