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規定,出口商品應當在商品的生產地檢驗。
國家質檢總局可以根據便利對外貿易和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的需要,指定在其他地點檢驗。即一般情況下,出口商品應當向生產企業所在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報檢,由該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
在部分商品不宜在產地實施檢驗的特殊情況下,國家質檢總局根據便利對外貿易和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的需要指定在其他地點檢驗的,向指定地點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報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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