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欄: 填寫出口人合法的全稱、地址和國名。
該出口人必須是在我局登記的公司。
出口人代理其它公司申報可在其名稱、地址后加打“ON BEHALF OF (O/B)”,“CARE OF (C/O)”或“VIA”然后打上被代理公司的名稱(或地址)。被代理公司含境外名稱、地址的不得申報。
第二欄: 填寫生產商合法的全稱、地址和國名。
如證書產品包含一個以上的生產商,應全部列出。如出口人希望對該信息保密,可填寫“應要求提供給主管政府機構(AVAILABLE TO THE COMPETENT GOVERNMENT AUTHORITY UPON REQUEST)”。如生產商與出口人相同,應填寫“同上(SAME)”。
如生產商與出口人不同,且所填生產商內容不能確定企業性質的,須提供生產商營業執照備查。
第三欄: 填寫收貨人合法的全稱、地址和國名。
最終受貨人不明確時該欄可以填寫“TO ORDER”。
第四欄: 填寫離港日期、運輸工具號、裝貨港和卸貨港。
離港日期前可加打“ON”或“ON/AFTER”表示確切的出貨日期或隨后幾天可能的出貨日期。
運輸工具號不祥可簡單打運輸方式,如:“BY SEA”或“BY AIR”。
裝貨港必須是國內港口,經香港轉口的可打“SHENZHEN VIA HONGKONG”。
卸貨港必須是智利的港口。
第五欄: 進口國海關在該欄注明根據協定是否給予優惠。
第六欄: 該欄可留空或注明客戶定單編號、信用證編號等。
發票由非成員方經營者出具的,應在此欄填寫原產國生產商名稱、地址和國名。該欄填寫的生產商名址應與第二欄的一致。
第七欄: 按順序填寫貨號編號,最多不得超過20項。如多于20項應另申請一份證書。
第八欄: 填寫包裝上的運輸嘜頭及編號。
嘜頭上不得有境外制造的字樣。不得填寫“見提單”或“見發票”等。
嘜頭是圖案形式的可采取貼嘜。將嘜頭復印粘貼到證書的第七到十三欄空白處,不能出邊框,不能覆蓋。一頁貼不完可貼在第二頁,依此類推。
第九欄: 填寫每種貨物的詳細名稱,并使其能與發票上的貨名及H.S.編碼上的貨名相對應。
注明包裝數量及包裝方式。貨物無包裝,應注明“散裝(IN BULK)”或“裸裝(IN NUDE)”。嘜頭上注明是掛裝的衣物,可打總“件數(PCS)”。
第十欄: 對應第九欄的貨物名稱注明六位數的協調制度編碼(H.S.編碼)。
第十一欄: 注明申報貨物享受優惠待遇所依據的原產地標準。
(一)如貨物為完全原產,填寫“P”
(二)如貨物為含進口成份,區域價值成份≥40%,填寫“RVC”
(三)產品符合特定原產地標準,填寫“PSR”。
第十二欄: 注明貨物數量的計量單位。計量單位應依據發票所列的銷售單位為準。如:“公斤”、“臺”、“件”、“雙”、“套”等。
第七欄的貨號、第九欄的品名、第十欄的H.S.編碼、第十一欄的原產地標準及第十二欄的計量單位要一一對應。
第十三欄: 注明發票號、發票日期及貨物的FOB價值。
第十四欄: 填制申報日期,申報員簽名,加蓋公章。
申報日期應為實際申報日期。
第十五欄: 填制簽署日期,由經授權的簽證人員簽名,簽證機構加蓋“FORM A”字樣的簽證機構備案印章。填寫簽證機構的電話號碼、傳真及地址。
審證日期應為證書錄入日期或實際簽發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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