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國出口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打擊食品非法出口行為,規范出口食品運輸包裝加施檢驗檢疫標志工作,根據《出入境檢驗檢疫標志管理辦法》(2000年第23號令)和《關于出口食品加施檢驗檢疫標志的公告》(2007年第85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出口食品運輸包裝檢驗檢疫標志(以下簡稱標志)的監制、發放、使用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規范所稱標志是指依法加施在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檢驗檢疫合格的出口食品運輸包裝上的證明性標記。
第四條 本規范所稱運輸包裝是指以運輸儲存為主要目的的包裝。
第五條 國家質檢總局標準法規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標法中心)監督標志制作的全過程,負責標志的征訂、發放、查詢和真偽鑒定。
第二章 標志的樣式 第六條 標志的樣式、規格由國家質檢總局規定。
第七條 標志的樣式為圓形,具有防偽功能,正面文字為“中國檢驗檢疫”及其英文縮寫“CIQ”,背面加注十六位數碼流水號。標志的主色調為藍色,標志中的“中國檢驗檢疫”、“CIQ”和外圓、內環為藍色,其余部分為白色。
標志的規格分為直徑20mm、30mm、50mm三種,均為揭露式,即加施好的標志可以完整揭開,露出十六位數碼流水號以供追溯。但揭露后的標志無法再重復使用。
第八條 特殊情況使用的標志樣式和規格,由國家質檢總局另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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