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報檢員的權利
(1)對于進境貨物,報檢員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內辦理報檢,并提供抽樣、檢驗的各種條件后,有權要求檢驗檢疫機構在對外貿易合同約定的索賠期限內檢驗完畢,并出具證明。如果由于檢驗檢疫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貨物超過索賠期而喪失索賠權的,報檢員有權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2)對于出境貨物,報檢員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規定的地點和時間,向檢驗檢疫機構辦理報檢,并提供必要工作條件,交納檢驗檢疫費后,有權要求在不延誤裝運的期限內檢驗完畢,并出具證明。如因檢驗檢疫工作人員玩忽職守而耽誤裝船結匯,報檢員有權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3)報檢員對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檢驗檢疫結果有異議時,有權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向原機構或其上級機構申請復驗。
(4)報檢員如有正當理由需撤銷報檢時,有權按有關規定辦理撤檢手續。 外 貿 知 識
(5)報檢員在保密情況下提供有關商業單據和運輸單據時,有權要求檢驗檢疫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給予保密。
(6)對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檢驗檢疫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報檢員有權依法提出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2.報檢員的義務和責任
(1)報檢員負責本企業的進出口貨物報檢申請事宜,辦理業務時,出示《報檢員證》,檢驗檢疫機構不受理無證報檢業務。
(2)報檢員有義務向本企業的領導傳達并解釋出入境檢驗檢疫有關法律法規、通告及管理辦法。
(3)報檢員須依法按規定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履行登記或報檢所必須的程序和手續,做到報檢的期限和地點符合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有關規定,申請證單填寫正確、詳細,隨附證單齊全,協助所屬企業完整保存報檢資料等業務檔案。
報關員考試(4)報檢員有義務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提供進行抽樣和檢驗、檢疫、鑒定等必要的工作條件,例如必要的工作場所、輔助勞動力以及交通工具等。配合檢驗檢疫機構為實施檢驗檢疫而進行的現場驗(查)貨、抽(采)樣及檢驗檢疫處理等事宜;并負責傳達和落實檢驗檢疫機構提出的檢驗檢疫監管措施和其他有關要求。
(5)報檢員有義務對經檢驗檢疫機構檢驗檢疫合格放行的出口貨物加強批次管理,不得錯發、漏發致使貨證不符。對入境的法檢貨物,未經檢驗檢疫或未經檢驗檢疫機構的許可,不得銷售、使用或拆卸、運遞。
(6)報檢員申請檢驗、檢疫、鑒定工作時,應按規定繳納檢驗檢疫費。
(7)報檢員必須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擅自涂改、偽造或變造檢驗檢疫證(單)。
(8)對進境檢疫物的報檢必須做到:按需辦理檢疫審批,配合檢疫進程,提供隔離場所,了解檢疫結果,適時做好除害處理,對不合格貨物按檢疫要求配合檢驗檢疫機構做好退運、銷毀等處理。
(9)對出境檢疫物的報檢必須做到:配合檢驗檢疫機構,掌握輸人國家(地區)必要的檢疫規定等有關情況,進行必要的自檢,提供有關產地檢驗資料,幫助檢驗檢疫機構掌握產地疫情,了解檢疫結果,領取證書。
(10)對入境不合格的貨物,應及時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通報情況,以便整理材料、證據對外索賠。對出境貨物要搜集對方對貨物的反映(尤其是有異議的貨物),以便總結經驗或及時采取對策,解決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