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快件運營人應按有關規定向檢驗檢疫機構辦理報檢手續,憑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通關單向海關報告。
(2)快件營運人在申請辦理入出境快件報檢時,應提供報檢單、總運單、每一快件的分運單、發票等有關單證。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還應向檢驗檢疫機構提供有關文件:
①因科研等特殊需要,輸入禁止進境物的,應提供國家質檢總局簽發的特許審批證明;
②屬于微生物、人體組織、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的特殊制品的,應提供有關部門的審批文件;
③屬于實施進口安全質量許可制度、出口質量安全許可制度和衛生注冊登記制度管理的,應提供有關證明;
報關員考試報名 ④其他法律法規或者有關國際條約、雙邊協議有規定的,應提供相應的審批證明文件。
(3)快件運營人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交換(EDI)的方式申請辦理報檢,檢驗檢疫機構對符合條件的,應予辦理。
(4)入境快件到達海關監管區時,快件運營人應及時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辦理報檢手續;快件運營人應在出境快件運輸工具離境4小時,向離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辦理報檢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