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完全票據[Incomplete Bill] 票據法所規定的應記載事項。未予全部記載者即為不完全票據。世界各國的票據法不盡一致,但大致相同。如臺灣省的票據法關于匯票應記載事項的規定是:(1)表明其為匯票之文字。(2)一定的金額。(3)付款人之姓名或商號。(4)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5)無條件之委托。(6)出票地。(7)出票年月日。(8)付款地。(9)到期日。但同時規定,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未載付款人者以發票人為付款人;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未載出票地者以出票人之營業所或居所所在地為出票地;未載付款地者以付款人之營業所或后所所在地為付款地。
官方單據[Official Document]單據的種類之一。有兩種含義:(1)將Official一字解釋為“官方的”、“政府的”、認為“Official Documents'’必須是由政府機關所簽發,如我國的外經貿部、委、廳,或商品檢驗局等機構所簽發或簽證的單據。(2)將Official一字作“正式的”、“正規的”或“慣例上的”解。認為除國家機關外,由一些民間組織,如工會、商會等所簽發的單據。此種解釋尚未被所有銀行接受,在實務中應謹慎從事,最好事先與押匯銀行取得一致意見后再簽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