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報檢時,應填寫出境貨物報檢單并提供對外貿易合同(售貨確認書或函電)、信用證、發票、裝箱單等必要的單證。 下列情況報檢時除按第十二條規定辦理外,還應按要求提供有關文件。
(一)凡實施質量許可、衛生注冊或需經審批的貨物,應提供有關證明。
(二)出境貨物須經生產者或經營者檢驗合格并加附檢驗合格證或檢測報告;申請重量鑒定的,應加附重量明細單或磅碼單。
(三)憑樣成交的貨物,應提供經買賣雙方確認的樣品。
(四)出境人員應向檢驗檢疫機構申請辦理國際旅行健康證明書及國際預防接種證書。
(五)報檢出境運輸工具、集裝箱時,還應提供檢疫證明,并申報有關人員健康狀況。
(六)生產出境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的企業,必須向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包裝容器的性能鑒定。
生產出境危險貨物的企業,必須向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的使用鑒定。
(七)報檢出境危險貨物時,必須提供危險貨物包裝容器性能鑒定結果單和使用鑒定結果單。
(八)申請原產地證明書和普惠制原產地證明書的,應提供商業發票等資料。
(九) 出境特殊物品的,根據法律法規規定應提供有關的審批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