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是一項單據業務,受益人必須提交完全符合信用證要求的單據,方能確保獲得開證行的付款保證。本節主要就跟單信用證所涉單據介紹如下。
一、商業發票(Commercia1 1nvice)
商業發票既是記賬單位,也是賣方向買方索取款項的憑證。
UCP500第三十七條就“商業發票”作了專門規定,在此不再贅述。
商業發票通常包括以下細節:
1.賣方的名稱和地址;
2.發票日期及號碼;
3.買方的名稱和地址;
4.定單或合同號碼,貨物描述及數量,單價(以及不包括在單價內的其他任何約定費用細節)和發票總金額;
5.裝運嘜頭及號碼;
6.交貨及付款條件(此處指貿易術語,如FOB,CIP等)
7.裝運細節及信用證要求的其他資料。
二、保險單據( Insur。nce D。。ument)
UCP500在第三十四條、三十五條及三十六條中分別就保險單據、投保險別及投保一切險等作了專門規定。按此規定,保險單據必須符合下述條件:
l)信用證規定之保險單據,如保險單、保險證明、保險聲明等;
2)投保信用證中規定的險別,應在保險單據中明確地表示出該險別;
3)保險單據對貨物的承保起訖地點應為自信用證中指定的裝載港口或接受監管地點至卸貨港口或目的地地點;
4)對貨物及航程的描述須與其他單據一致;
5)如被保險人的名稱不是保兌行、開證行或買方,則應要求保險單據中附有適當的背書;
6)如保險單據的記載有任何更改,則應在該更改處附加必要的證
7)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受益人應確保:a.保險單據由保險公司或保險商或他們的代理人出具;b.提交所開立的全套保險單據;c.保險單據須表明保險責任最遲于貨物裝船或發運或接受監管之日生效;d.保險單據須使用與信用證相同的貨幣;e.如能從單據表面確定CIF或CIP價值,則保險單據必須表明的最低投保金額應為貨物的CIF或CIP價之金額另加 10%;否則,銀行將接受的最低投保金額應為信用證要求付款、承兌或議付金額的11 0%,或發票毛值的110%,兩者之中取金額較大者。
三、運輸單據(Transport Document)
UCP500在第二十三條至第三十條中分別就以下8種運輸單據作出專門規定,即:海洋運輸提單、非轉讓的海運單、租船合約提單、多式聯運單據、空運單據、公路、鐵路或內河運輸單據、專遞及郵政收據及運輸行出具的運輸單據。
按UCP500的上述規定,對于信用證所要求的運輸單據,受益人必須確保:
1.提交所開立的全套正本運輸單據;
2.除非信用證另有授權,運輸單據不能為“租船合約”運輸單據;
3.除非信用證根據UCP500第三十條規定另有授權,運輸單據不能由運輸行出具;
4.收貨人名稱應與信用證規定相符;
5.運輸單據須注明發貨人或其代理人的名稱;
6.運輸單據如有被通知人,其名稱及地址應與信用證規定相符;
7.如需要,運輸單據應經適當背書;
8.運輸單據中的貨物名稱可使用貨物統稱,但不得與信用證規定的貨物描述有抵觸;運輸單據中的噴頭,號碼及其他規格(如有)應與其他單據中的描述相一致;
報關員考試報名 9.應按信用證規定在運輸單據中注明“運費已付”或“運費待收”;
10.運輸單據應是清潔的,即運輸單據中未載有宣稱貨物及/或包裝狀況有缺陷的條款或批注;
11.運輸單據須與 UCP500的相關規定一致。
(一)海洋運輸提單(Marine/Ocean Bill of L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