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開證前一定要落實進口批準手續及外匯來源。
2、應滿足“證同一致”的要求。最好不用“參閱XX號合同”(As per S/C No xx)的規定,因信用證是自足文件,簽發后就與買賣合同無關了。
報關員教材 3、單據條款要明確。開證時必須列明需要出口人提供的各項單據的種類、份數及簽發機構,規定各單據表述的內容。
4、信用證申請書中含有某些條件而未列明應提交與之相應的單據,銀行將認為未列此條件,而不予理睬。
5、信用證中應明確規定是否允許分批裝運、轉運、是否接受第三者裝運單據等條款。
6、我國銀行一般不接受開立他行保兌的信用證,對可轉讓信用證也持謹慎態度。
7、開證申請書文字應力求規范、完整、明確。進口商要求銀行在信用證上載明的事項,必須完整、明確,不能使用含糊不清的文字。應避免使用“約”、“近似”或類似的詞語,這樣,一方面可使銀行處理信用證或賣方履行信用證的條款時有所遵循,另一方面也可以此保護自己的權益。
8、網上申請開證的客戶必須注冊企業網上銀行證書版后才能辦理相應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