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支付方式下的銀行審單
一、審單標準問題
自從1 9世紀信用證出現以來,它對國際貿易的發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然而,單據的日漸繁雜以及審單標準的模糊也導致了信用證糾紛層出不窮。UCP 500對審單標準的簡單規定顯然無法解決復雜的信用證審單問題,審單的基本原則、時間標準以及其它規定一直在學者的理論探討和法官的審判實踐中向前發展。人們在對待信用證審單標準問題上一直存在不同的認知,有些學者從商業實踐的角度出發,提出了實質相符的標準、允許對單據表面相符及對單據處理時進行靈活界定;而另外有些學者則站在嚴格遵循法律條文的立場上,堅持絕對一致的標準、不承認對表面相符原則的任何修正。然而,僅僅從商業實踐角度或者僅僅從法律角度出發去解釋信用證的全部問題都有失偏頗,商業實踐和法律規定的交織構成了信用證運行機制,這就決定了對具體的信用證問題必須綜合考慮商業實踐和法律規定的要求。∫弧⑸蟮ケ曜嘉侍庠諦龐彌ぶХ絞較攏芤嬡訟蛞刑嶠壞ゾ鶯螅杏幸邐袢險嬪蠛說ゾ藎勻繁5ゾ荼礱嬪舷允境齜閑龐彌ひ蠛透韉ゾ葜淶囊恢攏性諦龐彌は賂犢罨詰氖塹ブは嚳T諦龐彌そ灰琢鞒討幸猩蟮ナ親釵丶模彩親釗菀追⑸婪椎囊桓齷方凇T諫蟮ス討校ば謝岫孕龐彌な芤嬡嘶虻ブず戲ǔ鐘腥慫嶠壞納桃搗⑵薄⒒踉說ゾ蕁⒒閆薄⒈O盞ァ⒆跋淶ァ⒃刂な欏⒓煅櫓な櫚?統稱“單據”)進行審核,以確定單據與信用證的規定和要求是否相符。對審單標準的不同理解是導致信用證糾紛最重要的原因。要解決這個問題就需要在各銀行以及開證申請人、受益人之間明確一個較為確定的審單標準。目前跟單信用證在理論與實踐中存在有幾種不同的觀點,如嚴格相符標準、鏡像標準、實質相符標準、理性的審單員的審單標準原則等,其中嚴格相符原則是各國目前的主流做法。?一)嚴格相符標準嚴格相符標準目前被信用證領域的主要立法和慣例所堅持。UCP500第13條第1款規定:“銀行必須合理謹慎地審核信用證規定的所有單據,以確定其是否表面與信用證條款相符。”嚴格相符通常被界定為介乎于絕對的字面相符與“實質相符”之間的一種相符。所謂嚴格相符原則,是指信用證受益人請求銀行依信用證付款時,提交的單據表面上看必須嚴格符合信用證要求,銀行才子付款;否則,銀行有權拒付。這一原則被我國銀行界稱之為“單證相符,單單一致”。單證相符,指凡是信用證規定的條款,都必須明白、準確地體現在出口單據上,不能有任何含糊或差錯。單單一致,是指所有單據均以購貨發票為中心,其他單據與購貨發票,單據與單據之間相互核對,做到單據齊全、數字一致、內容相符。單單一致體現了單據之間必須具有一定聯系性的原則,這種聯系性可以表明這些單據從表面上看屬于同一基礎交易,從而使買方在基礎交易項下的利益得以保證。嚴格相符也不是絕對的和機械的相符,銀行的工作不能僅僅是簡單的校對。國際貿易涉及的單證非常多,不可能一點誤差沒有。嚴格相符不要求整套單據的每份單據都要載明信用證所要求的細節,只要整套單據結合起來能反映信用證規定的內容即可。?二)鏡像標準鏡像標準(mirror image),鏡像標準是將信用證的審單標準絕對化,不允許單據與信用證規定有任何細微的差別。這樣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會增加信用證交易的確定性,但過于苛刻的要求對信用證受益人來說是不公平的,它使得基礎交易下的買方(開證申請人)可能輕易找到拒付貨款的借口。顯然,鏡像標準存在明顯的不足之處。這種標準因過于刻板和僵化,難以適應豐富多彩的現實世界,無法滿足信用證實務的客觀需要。?三)實質相符標準實質相符標準(substantial compllance),是指在信用證的要求與提示的單據之間存在一定差異時,仍然認定單據符合信用證要求的一種標準。實質相符標準的支持者認為,應當拋開信用證條款的字面意思,要考慮不符點是否給銀行在審查信用證單證時造成了不確定感、該不符點是否將誤導開證銀行做出對自身有害的決定等問題。實質相符標準要求首先考慮信用證交易的背景,然后再從字面上判斷受益人所提交的單據與信用證的要求是否相符。現實中信用證的受益人則傾向于“實質相符”原則,因為:1.如果判定單證不符,銀行可以拒付單證。允許受益人以實質相符原則對單證是否相符的審查進行監督,至少會使銀行謹慎拒付。2.國際貿易中需要提供的單據可能很多,要做到所有單據與信用證完全相符的難度很大。要求銀行審單采用實質相符原則是一種現實需要。3.如果任何的不一致都可以拒付,則在目前銀行業競爭加劇的情況下,進口商有足夠的能力假銀行之手來改變自己在商業合同中所處的談判地位。實質相符則可能使銀行承擔更多責任,迫使銀行認真核對單據內容,從而使受益人的利益得到保障。?四)理性審單員的審單標準現有文件對信用證嚴格相符原則的解釋模糊不清,使得當事人和銀行不知如何行事。如果開證行知道將由它的同行來判斷這種情況下是否單證相符。而不是由法院去判斷,將會減少不誠實的行為發生。因為如果適用目前法院的嚴格相符原則,開證行能夠很容易地找出理由不予合作,使受益人的利益受損。不同的審單標準代表不同信用證當事人的利益。進口商、出口商和銀行對于各種審單標準的觀點是不一致的。出口商會比較傾向于實質相符,這樣可以使他比較容易的做到單證一致,及早收匯。銀行希望在不承擔或承擔較小風險的情況下收取各種費用,但是他又不能在輕微不符的情況下很草率的拒付,這樣對他的聲譽會產生影響。所以銀行希望自己能夠更多地掌握單證是否相符的決定權。表面相符標準很大程度上使銀行受益。銀行可以很容易找到不符點,使自己減少責任,降低風險。對于進口商來說,當然,不會喜歡實質相符的審單標準,但是嚴格相符審單標準也不總是對他有利。因為,如果出口商沒有提交完全相符的單據,而銀行執行實質相符審單標準而接受了單據,則此時,進口商將承擔對銀行付款的風險。總的來說,進口商一般會歡迎相對廣義的嚴格相符標準。BorjsKozolchYk教授在其《嚴格相符原則與理性審單員》一文中提出了理性的審單員標準,即審單員根據其行業經驗判斷單證是否相符。一個理性的審單員在這種情況下會做出怎樣的決定,法院則會基于該判斷再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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