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我國一家銀行辦理國際結算業務,在此案件中,我國銀行作為通知行。國外銀行開證, 信用證 到我方銀行后,我方銀行通知出口方,出口方整理收齊 單證 。我銀行幫助初步審單以減少不符點,然后把這些單據寄給外國銀行,外國銀行再付款。
但在單據流通過程中, 信用證 出現了罰金條款,也就是如果出口方的單據和 信用證 的要求不符,開證行有權在付款總數當中扣除10%的罰金。為了防止銀行扣罰金,出口方都要求我方銀行在單據寄交外國銀行的時候,應當附上“如果要扣罰金,請貴銀行退回全部單據,出口方不接受罰金”的字樣。在實務中,這樣的操作慣例也被國外銀行接受。通知行由于失誤,忘了把這句話在寄交單據同時通知國外銀行,直到第二天才補發了一份通知。但結果,國外銀行還是扣了罰金。現,出口方要求通知銀行賠償他的罰金損失。
問:此案應如何定奪?
在此案中,涉及到以下幾個問題:首先,開證行扣除10%的罰金是否有合理依據;其次,通知行忘記在寄交單據時轉達客戶要求是否有過錯;再次,客戶回應“如果要扣罰金,請貴銀行退回全部單據,出口方不接受罰金”的行為,應如何定性。本案如果將這幾個關鍵性問題弄清楚,則可以有一個比較公允的判斷。
一 、開證行扣10%罰金是否有合理基礎
此問題關系到信用證中銀行責任及信用證獨立性原則等理論基礎。 眾所周知,銀行在信用證業務中主要是本著“ 單證 一致”的原則進行審單。所謂“ 單證 一致”,即受益人提交的單據必須在表面上符合信用證條款,單據之間也應相互一致,否則銀行有權拒絕接受受益人提交的單據,并拒絕付款。根據國際慣例,單證一致是非常嚴格的。單據必須在一切方面符合信用證的規定,稍有差異,單證就可能被開證申請人、開證行或付款行、議付行拒絕。因此,銀行應該在單證不符時立即拒絕接受單據而不付款,沒有任何商量的余地。如果不按此操作,銀行會承擔很大的風險,以致帶來嚴重的后果。
另外,信用證的最大特點——“信用證獨立”也是為了避免銀行卷入買賣合同的是非而出現的。在信用證中之所以介入銀行信用,就是為了使 國際貿易 靈活周轉。但銀行的角色最多僅此而已,銀行無法也不愿意更進一步介入買賣關系中。為了更進一步降低銀行自身的風險,在銀行免責中就有對單據中有關貨物的論述、數量、重量、品質、狀況、包裝、交付價值或存在概不負責的規定。
從以上理論上可看出,銀行的審單是有著嚴格而標準的規定的。在此嚴格意義上,此案中的銀行是不能有類似“單據和信用證的要求不符,開征行有權在付款總數當中扣除10%的罰金”的規定的。
但是,凡是涉及但信用證的問題,只從理論的角度看待是遠遠不符合實際的,我們必須要結合實際方可做出結論。信用證出現之根源在于實務的操作,為了總結規律,規范行為,人們在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才闡發了一系列有關信用證的理論,但是,有些在理論上解釋不通的現象,在實際活動中卻有其合理的一面。本案有關開證行扣10%罰金是否有合理基礎的問題便是如此。
我們知道,市場條件下,保護交易安全和市場秩序的穩定是一切經濟活動的基本的理念。比如在買賣交易中,如果不是根本違約,是要盡量保證交易的繼續的。在 國際貿易 中,同樣的理論仍然適用,這是因為如果僅因為單據的不符就截斷貿易的繼續進行是不利于 國際貿易 的交流與發展的。鑒于此,有關信用證嚴格的單證一致原則,在實踐中就需要有所變通。比如,可以在貨物數量條款中規定1000噸“左右”,而不是1000噸“整”,等等。據此,本案件中開證行沒有生硬地規定如果單證不符就拒絕支付貨款等類似的條款,而是規定如果單證不符扣罰金,是有其實踐的合理性的。
此外,開證行發出此通知,并不意味著只要到達受益人就對他當然地產生約束力。受益人應先審查單據,如果認為某項規定是不合理或難以做到的,可以與買方或開證行進行協商,要求修改。因此對于這類規定,賣方是有拒絕的機會的。
然而,這里的合理性是指此開證行的規定符合一般之精神,至于細節是否合適還有待商榷。結合此案及實踐經驗,開證行所述“如果出口方的單據和信用證的要求不符,開證行有權在付款總數當中扣除10%的罰金”至少有以下幾點不適之處:第一,即使實踐中存在扣罰金的規定,扣除10%是否過于重?第二,開證行扣除的罰金去向如何?有人認為是作為銀行審單的風險補償。但這是站不住腳的,因為首先,銀行在開立信用證的過程中已經收取了申請費用;其次,10%是從付款總數中扣取的,也就是說,實際上,買方最終是以原買賣合同確定價款的90%買到貨物的,因此這筆費用不是銀行所得,而是申請人即買方所得。由此是否可以做出這樣的推斷:開證銀行為了申請人的利益,而利用了上述的變通做法。在此種情況下,賣方很被動,稍有疏忽,就會被扣除罰金,而買方卻輕而易舉地既如期收到貨物,又實際上降低了價款。第三,“如果出口方的單據和信用證的要求不符”也是模糊的。到底到什么程度才是不符合要求?如果認為是在單證嚴重不符時才合理,那么這種解釋權就完全掌握在開證銀行手中,使賣方處于十分不利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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