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不承擔責任的托收結算方式
國際貿易中“托收結算”方式程序較為簡便,這個“簡便”是相對于信用證結算方式而言,但是其中的風險也是不言而喻的。
“跟單托收”(DOCUMENTARYCOLLECTION)的具體做法,是由出口商開立跟單匯票,連同一整套貨運單據交給出口地銀行,委托銀行通過其在國外的代理行,向進口商收取貨款的一種結算方式。
托收又可以根據其性質,分為“D/P即期”和“D/A遠期”兩種。“D/P即期”就是出口國的托收行收到單據,審核無誤后,寄給進口國的代收行,由代收行通知進口商前來付款贖單。因此,“D/P即期”手續較簡單,風險相對也較校“D/A遠期”的具體做法是,托收行將單據寄到對方銀行,進口商前來銀行取單。但是,這次進口商并不需要付款,只是向代收行簽署一個“托收承兌書”,保證到期付款,就可以把代表貨物的單據取走。
因而,“D/A遠期”的風險也是可想而知的。此時,如果進口商取單后不來付款,或者拖延付款,或者少付款,甚至不付款,對此,出口商毫無辦法。因為托收結算方式,進口商是否付款,完全是依據進口商的信譽來完成付款行為的。
這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商業信用”,從理論上來說,銀行對此并不承擔責任。 外 貿 知 識
國際貿易中“托收結算方式”的優點是顯而易見的,手續迅捷、簡單。在跟單托收中,出口商以控制“貨權”的單據來控制貨物。托收銀行以交付代表“貨物”的單據來代表“交貨”。而銀行的“交單”,又以進口商的“付款”或“承兌”為先決條件。
但是,“托收結算方式”對于出口商來說,就較為不利了。因為賣方能否按時收回貨款,完全取決于進口商的信用。假如進口商因商情變化,到時拒“不付款”或者拒“不承兌”,買方就有可能遲收貨款、收不到貨款的危險。如果遇到這種情況,托收銀行和代收銀行,對此是不承擔任何責任的,所謂“商業信用”的風險性也就在這里。特別是當采用“空運交貨”方式時,“托收結算方式”更應謹慎從事。
但是,從某種意義上來說,選擇做“D/P即期”比選擇做“D/A遠期”較為安全。因為“D/P即期”,一般銀行一定要等買方付了款之后,才交出代表貨物的“單據”,賣方是不會落得“財貨兩空”的境地。從理論上來說,只要買方未付款,貨運單據仍在銀行,那么,貨權仍歸賣方,賣方仍可將貨物轉賣給他人或者運回。
相對來說,“D/A遠期”風險就比較大,因為,進口商有可能不來承兌,或者簽署了承兌書,取走了單據、提了貨之后,到期日不來付款,或者少付款,銀行和賣方是無可奈何的。
由此可見,在外貿結匯中,如果使用“匯款”或“托收”結算方式時,同時選擇“續做出口信用保險”,不失為一個規避風險的最佳選擇。
以銀行信用做擔保的信用證結算方式
正因為“匯款”和“托收”結算方式存在著諸多弊病,為了解決買、賣雙方的互不信任問題,“信用證”結算方式也就應運而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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