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經費、資產、財務、檔案與后勤保障
第七十八條 學校由下列各項取得辦學經費:
(一)國家財政補助;
(二)學校上級補助;
(三)學校事業收入;
(四)學校經營收入;
(五)學校附屬單位上繳收入;
(六)社會捐資;
(七)其他收入。
第七十九條 學校資產為國有資產。
學校建立資產管理制度。
第八十條 學校依法實行u201c統一領導,集中管理u201d的財務管理體制。
財務管理實行分級經濟責任制度,分類指導,民主監督。
學校建立內部審計制度,對學校和所屬單位(含學校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單位)實施內部審計。
第八十一條 學校建立檔案管理制度。
學校檔案機構對學校各類檔案進行統一管理。
第八十二條 學校建立后勤保障制度,設立相應的機構為辦學活動提供后勤保障。
學校按照國家規定逐步實行后勤社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