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發票最主要的要列清楚以下幾個要約:
1、貨物品名
2、數量
3、成交價格方式,是FOB、CFR、還是CIF等,這一點很重要!關系到費用及風險分擔的問題.
4、裝運期
5、運輸方式
6、付款方式
7、公司的詳細的銀行資料
以上所列的幾點只是一些基本要約,一般小額貿易國外客戶是很少簽正式出口合同的,形式發票往往就起著約定合同基本內容以實現交易的作用,所以有必要的話要將可能產生分歧的條款一一詳列清楚,要買方簽回確認條款,以后真正執行合同時便可有所依據。如果是形式發票被利用來做信用證,信用證上的條款便應與形式發票上的一致。
形式發票不是一種正式發票,不能用于托收和議付,它所列的單價等,也僅僅是出口商根據當時情況所作的估計,對雙方都無最終的約束力,所以說形式發票只是一種估價單,正式成交發貨后還要另外重新繕制商業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