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有企業:企業全部資產歸國家所有,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注冊的非公司制的經濟組織。不包括有限責任公司中的國有獨資公司。
2、集體企業:企業資產歸集體所有,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注冊的經濟組織。
3、股份合作企業:以合作制為基礎,由企業職工共同出資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會資產投資組建,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共同勞動,民主管理,按勞分配與按股分紅相結合的一種集體經濟組織。
4、聯營企業:兩個及兩個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質的企業法人或事業單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則,共同投資組成的經濟組織。
5、有限責任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注冊,由兩個以上,五十個以下的股東共同出資,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經濟組織。
有限責任公司包括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授權的投資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單獨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
其他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國有獨資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6、股份有限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注冊,其全部注冊資本由等額股份構成并通過發行股票籌集資本,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經濟組織。
7、私營企業:由自然人投資設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傭勞動為基礎的營利性經濟組織。包括:
私營獨資企業是指按《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的規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資經營,以雇傭勞動為基礎,投資者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企業。
私營合伙企業是指按《合伙企業法》或《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的規定,由兩個以上自然人按照協議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以雇傭勞動為基礎,對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企業。
私營有限責任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的規定,由兩個以上自然人投資或由單個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責任公司。
8、其他企業:上述第三條至第九條之外的其他內資經濟組織。
9、合資經營企業(港或澳、臺資):港澳臺地區投資者與內地的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按合同規定的比例投資設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的企業。
10、合作經營企業(港或澳、臺資):港澳臺地區投資者與內地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約定進行投資或提供條件設立、分配利潤和分擔風險的企業。
11、港、澳、臺商獨資經營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在內地由港澳臺地區投資者全額投資設立的企業。
12、港、澳、臺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外經貿部依法批準設立,其中港、澳、臺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冊資本的比例達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港、澳、臺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冊資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屬于內資企業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13、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外國企業或外國人與中國內地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按合同規定的比例投資設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的企業。
14、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國企業或外國人與中國內地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約定進行投資或提供條件設立、分配利潤和分擔風險的企業。
15、外資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在中國內地由外國投資者全額投資設立的企業。
16、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外經貿部依法批準設立,其中外資的股本占公司注冊資本的比例達25% 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外資股本占公司注冊資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屬于內資企業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附:企業登記注冊類型與代碼
代 碼
| 企 業 登 記 注 冊 類 型
|
100
110
120
130
140
141
142
143
149
150
151
159
160
170
171
172
173
174
190
200
210
220
230
240
300
310
320
330
340
400
410
420
| 內資企業
國有企業
集體企業
股份合作企業
聯營企業
國有聯營企業
集體聯營企業
國有與集體聯營企業
其他聯營企業
有限責任公司
國有獨資公司
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私營企業
私營獨資企業
私營合伙企業
私營有限責任公司
私營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企業
港、澳、臺商投資企業
合資經營企業(港或澳、臺資)
合作經營企業(港或澳、臺資)
港、澳、臺商獨資經營企業
港、澳、臺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資企業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外資企業
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個體經營
個體戶
個人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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