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內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的設立
1.設立條件
根據我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登記注冊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應當依據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資格。企業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禁止具有行政壟斷職能的單位申請投資經營國際貨運代理業務。承運人以及其他可能對國際貨運代理行業構成不公平競爭的企業不得申請經營國際貨運代理業務。
(2)國際貨代企業的股東可由企業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組成。與進出口貿易或國際貨物運輸有關、并擁有穩定貨源的企業法人應當為大股東.且應在國際貨代企業中控股。企業法人以外的股東不得在國際貨代企業中控股。具體來講,有限責任公司型國際貨運代理企業股東數量應在2個以上(含2個)50個以下(含50個)。股份有限公司型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應有5個以上發起人,且半數以上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國有企業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型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發起人可以在5個以下,但只能采取募集方式設立。
(3)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應當符合下列要求:經營海上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萬元人民幣;經營航空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萬元人民幣;經營陸路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或者國際快遞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200萬元人民幣。經營兩項以上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其中最高一項的限額。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每申請設立一個分支機構,應當相應增加注冊資本50萬元人民幣。如果企業注冊資本超過上述最低限額,其超過部分可以作為設立分支機構的增加資本。
(4)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營業條件包括:
①人員:具有至少5名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3年以上的業務人員,其資格由業務人員原所在企業證明;或者,取得國際貨物運輸代理資格證書;
②場所:有固定的營業場所,自有房屋、場地須提供產權證明,租賃房屋、場地,須提供租賃契約;
③營業設施:有必要的營業設施,包括一定數量的電話、傳真、計算機、短途運輸工具、裝卸設備、包裝設備等;
④貨源市場:有穩定的進出口貨源市場,是指在本地區進出口貨物運量較大,貨運代理行業具備進一步發展的條件和潛力,并且申報企業可以攬收到足夠的貨源;,
⑤企業章程:有合法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章程;
⑥組織機構:有符合規定的企業名稱,建立符合法律要求的組織機構;
⑦企業申請的國際貨運代理業務經營范圍中如包括國際多式聯運業務,除應當具備上述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從事貨代業務3年以上;具有相應的國內、外代理網絡;擁有在商務部登記備案的國際貨運代理提單。
2.設立程序
根據2004年1月1日中國商務部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實施細則》,經營國際貨運代理業務,必須取得商務部頒發的u201c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批準證書u201d。
申請經營國際貨運代理業務的單位應當報送下列文件:
(1)申請書,包括投資者名稱、申請資格說明、申請的業務項目;
(2)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基本情況、資格說明、現有條件、市場分析、業務預測、組建方案、經濟預算及發展預算等;
(3)投資者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影印件);
(4)董事會、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
(5)企業章程(或草案);
(6)主要業務人員情況(包括學歷、所學專業、業務簡歷、資格證書);
(7)資信證明(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各投資者的驗資報告);
(8)投資者出資協議;
(9)法定代表人簡歷;
(10)國際貨運代理提單(運單)樣式;
(11)企業名稱預先核準函(影印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
(12)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申請表1(附表1);(13)交易條款。
以上文件除(3)、(11)項外,均須提交正本,并加蓋公章。
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對申請項目進行審核后,應將初審意見(包括建議批準的經營范圍、經營地域、投資者出資比例等)及全部申請文件按規定,報商務部審批。申請人收到商務部同意的批復的,應當于批復之日起60天內持修改后的企業章程(正本),憑地方商務主管部門介紹信到商務部領取批準證書。
目前,我國國際貨運代理的市場準入已經改為工商注冊登記制度。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應當持批準證書向工商、海關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手續。任何未取得批準證書的單位,不得在工商營業執照上使用u201c國際貨運代理業務u201d或與其意思相同或相近的字樣。
批準證書的有效期為3年。企業必須在批準證書有效期屆滿的60天前,向地方商務主管部門申請換證。企業連續三年年審合格,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當于批準證書有效期屆滿的30天前報送商務部,申請換領批準證書。
3.備案
商務部頒布了《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備案(暫行)辦法》(以下簡稱《備案辦法》),《備案辦法》規定,商務部是全國國際貨代企業備案工作的主管部門。凡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注冊登記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向商務部或商務部委托的機構辦理備案。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的備案分為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本身的備案(包括設立備案和變更備案)和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的業務經營備案。國際貨代企業備案工作實行全國聯網和屬地化管理。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應在本地區備案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二)外商投資和港、澳、臺投資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的設立
1.外商投資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的設立
根據2005年12月11日,商務部出臺的《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管理辦法》,外商可以在中國設立獨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公司,取消了之前外商不能設立相應獨資公司的限制。外商投資者可以合資、合作、獨資的方式在中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
外商投資設立經營國際快遞業務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由商務部負責審批和管理;外商投資設立經營其他業務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和管理。其注冊資本要達到100萬美元。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每設立一個從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的分公司,應至少增加注冊資本50萬元人民幣。如果企業注冊資本已超過最低限額,超過部分,可作為設立公司的增加資本。
2.港、澳投資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設立
雖然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但是由于政治、法律等方面的原因,目前這些地區的公司、企業在內地設立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只能參照有關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的規定辦理。
國務院就香港、澳門投資者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做了如下規定。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以合資、合作、獨資的形式設立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符合條件的香港服務提供者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經營海上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萬元人民幣;
經營航空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萬元人民幣;
經營陸路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200萬元人民幣。
經營前款兩項以上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其中最高一項的限額。
香港服務提供者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投資設立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在繳齊全部注冊資本后,可申請在國內其他地方設立分公司。每設立一個分公司,應當增加注冊資本50萬元人民幣。如果企業注冊資本已超過最低限額,則超過部分,可作為設立分公司的增加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