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財政部、商務部對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地方財政和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地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等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省級財政和商務主管部門應就每季度專項資金使用情況、政策實施效果、存在問題等形成書面材料,于每季度結束后一個半月內上報財政部和商務部。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滯留、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對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和滯留、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的,一經查實,財政部將收回已安排的專項資金,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