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實施國務院發布的《節約能源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促進化工企業節約能源,提高經濟效益,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化工系統各企業、事業、機關、團體等單位。
第三條細則中所稱能源、節能等有關名詞、概念 術語 的含義均以《條例》為準。
水是化學工業重要資源,要加強節約用水管理。
第二章節能管理體系
第四條部建立節能辦公會議制度,由主管部長主持,各司局主管節能負責同志參加。原則上每季召開一次節能辦公會議,研究審查有關化工節能的方針、政策、法規、規劃和改革措施,布置和協調節能降耗等工作任務。各盛自治區、直轄市化工廳(局)、計劃單列市化工局(公司)和企業也要建立健全節能辦公會議制度。
第五條部節能管理機構是化學工業部節能計量辦公室。部有關司局要有主管節能工作的領導和具體負責節能的專職人員,各盛自治區、直轄市化工廳局、計劃單列市化工局(公司)及重點地市化工部門,必須有主要領導負責節能工作,并配備專職節能人員和管理機構。
第六條年綜合能耗折合標準煤一萬噸以上企業(以下簡稱重點耗能企業)要由企業主要領導負責節能工作,并要有直接領導下的專職的管理機構,年耗能不足一萬噸的企業,也要有相應的節能管理機構。各化工企業都要建立廠、車間、班組三級節能管理網。
第七條化工系統各級節能管理機構是本單位的節能主管部門。它們的主要職責是:
1.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有關節能方針、政策、法規和標準,制定本行業的節能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能源供應和節約;負責節能技術改造工作;檢查督促節能技術的實施;負責能源消耗定額審批、考核及節能獎懲的審批工作,檢查督促企業和其它單位貫徹條例和本細則;改進節能管理,統籌協調完成節能工作任務。
2.企業節能管理機構的職責是負責本企業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節能的方針、政策、法規、標準以及地方、部門發布的有關節能的規定和標準等;負責本企業能源消耗定額的管理和考核工作;負責本企業節能獎金的計算、報批和分配工作;負責使用本企業的節能技術改造資金;制訂并組織實施本企業的節能技術措施,在企業內部行使節能獎懲權力;負責制訂和實施企業的中長期節能改造規劃和年度節能計劃,推廣和應用節能技術,完善科學管理,降低單位產品能耗,完成節能任務。
第八條各化工廳(局、公司)、企業和其他用能單位,必須實行責任制。各級節能管理機構,應當配備專職節能工作人員。原則規定年耗能五萬噸標準煤以上企業,可配5-7人的專職節能人員;年耗能五萬噸以下的重點耗能企業,可配備3-5人專職人員,萬噸以下耗能單位,可配備1-2人的專職節能人員。本行業年耗能200萬噸以上化工廳(局)、公司和企業性公司,可配備3名以上專職節能人員;各級節能機構和工作人員要相對穩定,節能機構變動時要征求上級主管部門節能機構的意見。
第九條逐步試行能源技術職務制度。在化工系統建立能源技術職務制度。聘任或任命能源技術職務,但被聘任或任命的人,需要經過業務技術考核或 考試 ,合格之后,才有資格受聘或任命,擔任能源技術職務工作。具體辦法另行擬定。
第十條部和盛自治區、直轄市化工廳(局)以及地市化工局(公司)的節能管理機構,是所轄化工系統企業執行《條例》和本細則的監督機關。各級行政機關的節能管理機構,可根據需要委托有關部門或個人對化工企業、事業單位執行《條例》和本細則進行監督。企業的節能機構是本企業用能監督機構。
第三章節能管理基礎工作
第十一條化工系統要建立能源統計體系,部能源統計工作由計劃司統計處和節能辦工室分工負責,盛自治區、直轄市化工廳(局)、地市化工局(公司)各化工企業,都要有相應部門擔任能源統計工作。各種能源消耗、產品能耗的年報由部計劃司統計處負責,節能量的統計和能耗季報由部節能辦公室負責,各種主要產品能耗月報,仍由現行負責司局辦理。
第十二條要重視和加強能源統計工作,各單位要有專職或兼職的能源統計人員。
第十三條各用能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能源消耗原始記錄和統計臺帳。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國家統計局及部機關有關規定,定期向統計單位,節能管理機構,報送能源統計報表。
第十四條企業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和部以及各地有關計量工作的規定,配備能源計量器具,加強能源計量管理,具體要求按《化工企業計量管理暫行規定》。
化工系統的計量部門應對企業的能源計量工作進行嚴格監督、檢查,定期考核評定。
新建,擴建和技術改造工程,要有完善的能源計量設施并與工程項目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第十五條化工系統各種能源管理和產品能耗標準由部節能管理機構負責組織有關單位制定統一標準,盛自治區、直轄市化工廳(局)和各地化工局的節能機構負責制定本地區化工能耗標準。企業應當認真執行各項節能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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