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已逐步放開投資境外的審批及管理。針對熱點及非熱點國家和地區,國家設置了略有不同的審批體系。根據國家最新文件,熱點國家和地區的范圍已進一步縮小,該名單已調整為:美國、日本、新加坡、朝鮮、巴基斯坦、以色列、伊拉克。
企業在非熱點國家和地區設立境外企業或境外機構的,由所在地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審批。在未建交國(地區)和熱點國家(地區)設立境外企業或機構的,仍按原外經貿部230號文件執行;設立勞務合作類境外企業或機構統一由商務部審批。
在未建交國(地區)和熱點國家設立境外企業需向外經貿部提交以下材料:地方外經貿主管部門申請報告、外匯資金來源審查意見、境外企業合同章程、投資主體營業執照、駐熱點國家使(領)館經商處(室)意見;在未建交國(地區)和熱點國家(地區)設立境外機構需向外經貿部提交以下材料:地方外經貿主管部門申請報告、境外機構工作條例及主要負責人簡歷、主辦單位營業執照、駐熱點國家使(領)館經商處(室)意見。
每一個境外投資項目涉及不同的國家或地區,投資的方式和金額不同,且有不同的投資目的,因此,決定投資某個國家或地區后,積極與該領域專長律師討論具體投資方式或相應結構安排為保障投資的安全性是有一定裨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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