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等貿易在全世界被廣泛采用并得到迅速發展是在二次大戰以后,這是因為戰后貿易保護主義盛行,某些國家國際收支惡化,進口苦于無外匯,出口又少渠道,所以不得不求助于進口與出口相結合的對等貿易。我國自1949年以來,對前蘇聯、東歐等國家的貿易,長期在政府間簽訂貿易協定的基礎土,以記賬方式進行。1951年,我國政府曾先后頒布過《易貨貿易管理暫行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為了開展補償貿易,國務院于1978年頒發試行辦法,后又于1979年9月頒發了 《開展對外加工裝配和中小型補償貿易辦法》,1981年7月國家進出口管理委員會又頒發了 《關于執行的幾項規定》。這些文件對補償貿易的范圍、項目的審批程序、在補償期間免繳稅利和外匯結算等問題作了具體而明確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