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2004年4月6日再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修訂通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外貿法的修改是在中國國際經濟地位正在發生根本性變化,面臨著和改革開放初期甚至和十年前完全不同的內外部環境條件下進行的,體現了立法者與時俱進、實事求是的科學精神。
此次外貿法修訂的必要性主要為:
第一,是進一步完善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需要。按照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為國內各類外貿經營者創造平等競爭條件,加快內外貿一體化進程,進一步提高貿易自由、便利程度,實現國內外兩種資源、兩個市場的融合。修訂外貿法是健全完善公開公平透明的外貿環境,建立健全對外貿易促進機制,實現外貿的良性健康發展與合理有序競爭,以及促進經濟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有力法律保障。
第二,是我國外貿持續高速發展和對外開放進一步深化的內在需求。1994年外貿法實施近10年來,我國對外貿易的格局和數額都發生了巨大變化,外貿大國的地位已經確立。就在人大常委會通過新外貿法的前一天,即2004年4月5日,WTO公布了世界各國排名情況,確認中國2003年外貿進出口總額為8512億美元,排名世界第4位;對外貿易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發生了根本性轉變,成為國民經濟持續發展的重要推動力。與此相對應,1994年外貿法在對外貿易管理、對外貿易促進、對外貿易救濟等諸多方面已不能完全適應對外貿易發展的新情況、新變化、新要求,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更好地促進對外貿易發展。
第三,是履行入世承諾的外在要求。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為我國運用WTO規則,保護和發展自己提供了有利條件。為最大限度、充分地用足、用好WTO賦予我國的權利,需要通過相應的國內立法,建立、健全具體的實施機制和程序。修訂外貿法是將我國入世承諾和世界貿易組織規定的我國作為成員國應當享有的權利、承擔的義務轉化為國內法,這既是履行入世承諾的要求,也是完善外貿法之下位法的法律基礎和保障。
總之,新外貿法的頒布是我國從外貿大國走向外貿強國的重要保障。
修改后的外貿法共11章70條,比1994年外貿法新增加了3章26條。此次外貿法修訂既總結了我國10年來持續發展的經驗,又適應世貿組織規則的要求,同時還注重借鑒各國外貿立法的先進經驗,與1994年外貿法相比,此次修訂體現了現階段我國外貿管理的基本理念,也反映出下一步外貿改革發展的方向和制度保障。雖然醞釀和修改時間較為緊張,仍存在有不足之處,但是從整體上來說是一部符合我國當前外貿發展客觀需要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