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在海外投資,設立企業,要經過所在國政府的審查、批準,登記注冊之后才能正式開業。按照國際慣例,合營(獨資)企業要接受所在國的管理,并遵守有關的法律、法令和規定。另一方面,中國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國外開辦對外經濟合作企業(獨資企業),還必須經過中國政府有關部門的審查批準,并由政府授權機關對對外經濟合作企業的中方和中方獨資企業進行管理。
1983年,國務院授權對外經濟貿易部為中國在國外投資開辦企業的歸口管理部門,并代表國務院行使審批和管理權。
根據上述審批辦法,下哥lJ項目由對外經濟貿易部審批:
(1)企業中方投資在100萬美元以上(含100萬美元)的項目。
(2)涉及國家進出口計劃安排,需要動用國家外匯收購其產品。
(3)在某些特殊地區和領域或尚未同中國建立外交關系的國家。
(4)在香港和澳門地區開辦的項目。
一般企業投資在l00萬美元以下的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
經批準的企業如改變性質、擴大經營范圍或延長合同合營期限,應報原審批機關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