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2條規定u201c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u201d這里出現了兩個名詞,即u201c投保人u201d和u201c保險人u201d。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保險業務員,又稱保險展業人員,是保險行業個人代理人的通稱。依據《保險法》第25條和《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第2條的規定,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托,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并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個人代理人就是人們常說的保險業務員、保險展業人員。個人代理人在經營中,自己沒有獨立經營場所,完全在保險公司提供的經營場所內從事經營活動,它與保險公司之間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他們繳納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保險公司依據《保險法》第136條的規定對他們進行管理。
保險公司與保險代理人是彼此相依的,保險代理人的業績就是保險公司的業績。所以,為了激勵保險代理人展業,保險公司給予他們很多待遇,諸如崗位津貼、獎勵、商業保險中的養老、醫療保險等等。雖然保險業務員享受這些優厚的待遇,但是,保險公司不是基于《勞動法》給予的待遇,而是基于《保險法》對保險代理人進行的管理和激勵,所以,保險業務員仍不是保險公司的雇員,雙方沒有形成勞動法律關系。
保險公司向社會招聘保險業務員,代理保險公司與保戶之間開展保險業務,雙方簽訂應當簽定《保險代理合同書》。雙方形成了保險代理法律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