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吸收外商投資和口岸管理的政策、法規,擬訂本市相關政策、計劃、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
(二)擬訂和執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指導性計劃,分析國內外貿易形勢和本市進出口現狀,提出促進外經貿工作的建議,貫徹執行進出口商品配額招標政策及實施辦法,研究推行電子商務等新型貿易方式,規范外貿流通秩序。
(三)依法監督技術引進、機電產品的國際招標,協調管理國家限制出口技術和引進技術出口工作。
(四)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促進本市服務貿易進出口和服務外包發展的規劃、政策并組織實施,推動服務外包平臺建設。
(五)宏觀指導全市外商投資工作,參與制定本市利用外資的發展規劃,依法承擔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項目的有關審批、審核、核準等工作,指導和管理招商引資、投資促進及外商投資企業的進出口工作,負責外商投資統計工作。
(六)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國家有關加工貿易的政策和管理辦法,指導加工貿易工作,依照有關規定核準屬市管理權限的加工貿易業務,依法監督管理本市加工貿易進出口工作,分析加工貿易發展情況,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外經貿廳報送有關動態。
(七)負責本市對外經濟合作和對外援助工作,擬訂并執行對外經濟合作政策,指導和監督有關對外經濟合作業務的管理,依法核報我市在境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承辦外派勞務和境外就業人員權益保護的相關工作,指導和監督本市對外援助業務、對外援助項目的實施。
(八)負責依法辦理我市企業的進出口經營資格備案登記,負責國(境)外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我市設立的常駐代表機構的核準、轉報工作,指導和監督境內外各種外經貿交易會、展覽會、展銷會、洽談會和招商活動。
(九)負責組織協調本市反傾銷、反補貼、反壟斷、保障措施及其他進出口公平貿易相關工作,依法組織產業損害調查及其他貿易救濟措施,指導協調國外對本市出口商品的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的應訴工作。
(十)負責組織實施國家、省有關口岸管理規定,擬訂本市口岸發展規劃和管理辦法,負責口岸開設、關閉、調整的審核上報工作,綜合協調和指導監督本市口岸管理機構的工作,負責組織共建文明口岸活動,會同有關部門檢查并依法處理口岸重大涉外事件和嚴重違法違紀問題。
(十一)綜合協調和指導各類經濟開發區(不含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產業轉移工業園,下同)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二)承辦市人民政府和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