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可以采取書面問卷、召開聽證會、實地調查、委托調查等方式進行,必要時,可以在征得有關國家(地區)政府同意后,派出工作人員赴該國進行調查取證。在調查過程中,商務部將可以就被指控措施或做法與有關國家(地區)政府進行磋商。發生以下情況,商務部可以決定中止調查:①被指控措施的實施國(地區)政府承諾在合理期限內取消或調整該措施的;②被指控措施的實施國(地區)政府承諾在合理期限內向我國提供適當的貿易補償的;③被指控措施的實施國(地區)政府承諾履行貿易條約或協定的義務的;④商務部認為可以中止調查的其他情形。中止調查的,亦應發布公告,并立即通知利害關系方。被指控措施的實施國(地區)政府未在合理期限內履行承諾的,商務部可以恢復調查。
貿易壁壘調查應當立案決定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結束;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通過調查,商務部根據調查結果提出調查報告或者作出處理裁定,并發布公告。如果被指控的措施或做法被認定構成貿易壁壘,商務部視情況采取如下措施:進行雙邊磋商、啟動WTO多邊爭端解決機制或采取其他適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