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政策規定
1994年11月7日,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4)239號文件規定:外商投資企業以進料加工貿易方式進口的貨物,免征進口環節的增值稅、消費稅,加工貨物出口后,免征加工或委托加工貨物及工繳費的增值稅、消費稅。
(2) 操作辦法
1.
免稅申報企業應在加工貨物報關出口并在財務上作銷售后,向主管國稅機關提出免稅申請, 并附送如下資料:
A海關核簽的進料加工登記手冊;
B進料加工貿易合同;
C外商投資企業進料加工貨物免稅申請表;
D進料加工出口貨物報關單(原件);
E外銷發票;
F出口收匯核銷單(原件);
G結匯水單(復印件)。
2.
免稅審批主管國稅機關接到企業的申請資料后,經初審,對符合條件的,要上報市地國稅局的涉外稅收管理部門審核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