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貨物退(免)稅的基本要素:
出口貨物退(免)稅的基本要素包括:出口貨物退(免)稅的企業范圍、貨物范圍、稅種、退稅率、計稅依據、期限、地點、預算級次等。
1.出口貨物退(免)稅的企業范圍
在我國現行享受出口貨物退(免)稅的企業主要有:一是經國家商務主管部門及其授權單位備案登記后賦予出口經營資格的外貿企業;二是經國家商務主管部門及其授權單位備案登記后賦予出口經營資格的自營生產型企業和生產型集團;三是外商投資企業;四是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企業,包括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有進口權的外貿企業和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無進口經營權的內資生產企業;五是特準退(免)稅企業。
2.出口退(免)稅的貨物范圍
在我國享受出口退(免)稅的貨物以海關報關出口的增值稅、消費稅應稅貨物為主要對象,對一些非海關報關出口的特定貨物也實行退(免)稅。
(1)一般退(免)稅貨物范圍。
對出口的凡屬于已征或應征增值稅、消費稅的貨物,除國家明確規定不予退(免)稅的貨物和出口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并持普通發票的部分貨物外,都屬于出口貨物退(免)稅的貨物范圍。享受一般退(免)稅的出口貨物應具備以下四個條件:一是必須是增值稅、消費稅征稅范圍的貨物;二是必須是報關離境的貨物;三是必須是財務上做銷售處理的貨物;四是必須是出口收匯并已核銷的貨物。此外,若為生產企業出口或代理出口,享受退(免)稅政策的貨物還必須是自產貨物或視同自產貨物的外購貨物。
(2)特準退(免)稅貨物范圍。
是指雖然不具備一般退(免)稅貨物的四個條件,但由于其銷售環節、消費環節、結算辦法等特殊性,國家特準退還或免征增值稅、消費稅的貨物。目前主要有:對外承包工程公司運出境外用于對外承包項目的貨物;對外承接修理修配業務的企業用于對外修理修配的貨物;外輪供應公司、遠洋運輸供應公司銷售給外輪、遠洋國輪而收取外匯的貨物;利用國際金融組織或外國政府貸款采取國際招標方式由國內企業中標銷售的機電產品;企業在國內采購并運往境外作為在國外投資的貨物;對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使用的出境設備、原材料和散件;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人員在華購買的物品和勞務;保稅區內企業從區外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購進的貨物,保稅區內企業將這部分貨物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貨物;保稅區外的出口企業委托保稅區內倉儲企業倉儲并代理報關離境的貨物;銷往出口加工區的貨物;出口的舊設備等。
(3)出口免稅貨物的范圍。是指按稅法規定實行免稅不退稅辦法的出口貨物。主要有來料加工復出口貨物、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避孕套藥品和用具、古舊圖書、花生果仁、油畫、雕飾板、郵票、印花稅票等。
出口享受免征增值稅的貨物,其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支付的進項稅額,包括準予抵扣的運輸費用所含的進項稅額,不能從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中抵扣,應計入產品成本處理。
(4)不予退(免)稅的貨物范圍。
是指稅法列明的不能享受出口退(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目前主要有:原油、木材、紙漿、山羊絨、鰻魚苗、稀土金屬礦、磷礦石、天然石墨等貨物